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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宣科以名誉侵权纠纷案起诉被告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社。本院2004年3月25日受理此案后,《艺术评论》杂志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04 年 12 月 8 日。
负责人:赵春强,职务总裁委托代理人:王芳,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机构:特授权代理授权代理人:田青,《艺术评论》杂志主编 代理机构:特授权代理原告宣科(以下简称原告)以名誉侵权纠纷案起诉被告吴学源(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和《艺术评论》杂志社(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本院2004年3月25日受理此案后,《艺术评论》杂志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2004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04]立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有管辖权 《艺术评论》杂志对此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作出[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于2004年11月13日重新开庭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004年11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组织下交换了证据。
2004年11月16日至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宣克及其授权代理人马军、孙继忠; 被告人吴学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仁、万里; 被告人赵春强、《艺术评论》杂志社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田庆、王芳均到庭参加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原告宣科诉称:被告吴学源2003年9月在《艺术评论》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什么是“纳西古乐”》的文章? ”文章中歪曲“纳西古乐”的学术观点,以阻止丽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转化为民族政策问题,并对原告进行诽谤,并攻击个人名誉和民族文化,“纳西古乐”是“卖羊头卖狗肉”,将学术问题上升为国家问题,对原告进行长达10多年的诽谤。
欺骗媒体、各级领导、国内外社会名流、外国高级官员等,将当地人民政府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污蔑为“功利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狭隘民族主义”被告《艺术评论》是一家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杂志,其刊登含有上述内容的文章,造成侵权内容的文章传播。
其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各大网站评论激烈,后果严重 不仅对原告的精神和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害,而且使原告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和负面压力,对其人身和名誉造成了伤害和损失 为此,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诽谤、侵犯原告名誉的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原告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全国重要报纸《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在现场发布了致歉公告; 判令被告吴学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判令被告《艺术评论》杂志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12.7万元; 并责令两名被告承担全部律师费被告吴学源辩称,被诉人的文章是一篇关于“纳西古乐”概念的学术文章。
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对学术纠纷作出法律判断,文章的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原因: 1、被诉人文章的核心和论点是对原丽江县人民政府申报世界遗产的批评和反对 内容真实,属于学术范畴。
不构成对丽江市人民政府名誉的侵害,也不构成对原告个人名誉的侵害 名誉侵权 2、被诉人文章内容是对“纳西古乐”概念十分模糊的“内涵”和“外延”的学术批评和意见 其内容有理有据,不能仅因被诉人的学术观点与原告的主张不一致而予以驳回。
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法律不应介入正当的学术纠纷被告《艺术评论》杂志辩称,被诉人发表的涉案文章是表达吴学源本人对“纳西古乐”“内涵”和“外延”的看法,非常模糊,并没有批评原告 负责任的言行是善意的批评和建议,没有任何捏造事实和诽谤性内容,更没有侮辱性语言。
它们是合法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鉴于被诉人的文章是一篇关于“纳西古乐”概念的学术文章,法院不应就学术问题作出法律判断,且该文章的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侮辱原告人格 因此,请求法院认定被诉文章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双方的辩护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文章是否针对原告宣科,宣科的诉讼是否符合原告资格 ⒉第二被告出版的《纳西古乐》是什么? 》文章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侮辱、诽谤性言论 ⒊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⒋原告宣科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是否得到支持针对上述争议点,原告炫客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近10年来在民族音乐事业中取得的成就和功绩的荣誉证书 证明原告在国内外社会及文化、艺术、音乐界享有的声誉和荣誉。
⒉《艺术批评》杂志创刊号 这证明该杂志出版了吴学源的书《什么是“纳西古乐”?》 ”文章该文章诽谤、损害原告名誉 ⒊2004年1月15日,被告吴学源在《旅游新闻》《周刊邮报》第4版回答记者提问事实证明,吴学源肆意诽谤、诽谤⒋新闻报道《纳西古乐》真实性引发争议——独特性受到质疑”,证明了吴学源本人认为“什么是“纳西古乐”?”考虑是对玄克本人的攻击。
⒌江泽民等国内外领导人、社会名流、友人、官员的题词、题词、照片 事实证明,吴学源在文章中诽谤原告,欺骗了国内外受众、各级领导、社会名流以及部分外国高级官员 事实证明,原告并没有欺骗他们,反而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和高度赞扬。
⒍宣科诉吴学源案“调查函”及《艺术评论》杂志名誉侵权案有关问题的回信、答复、复函; 以及惠军的文章《民族尊严和民族感情不容损害》 证明“纳西古乐”是具有纳西族特色的音乐,是纳西族与其他民族音乐和文化交流的融合,并得以传承。
政府认为,两名被告发表的文章伤害了少数民族的尊严和感情,构成严重的民族歧视⒎中孚所著的《玄克与纳西古乐》序言、《北京丽江洞经音乐演奏学术讨论会纪要》、《邀请函》、《古乐的传承》论述“洞经音乐” 》《文化根源》一章。
证明丽江洞经音乐是明清以来纳西族从中原逐渐传入并世代相传的音乐原型之一 它融合了纳西族独特的生产生活习俗、民族个性和审美意识,具有纳西族音乐文化的特色 特征; “东京音乐”并不是该音乐的真实名称 它是后人在1962年云南省群众艺术博物馆研究部根据其起源撰写的一篇文章中首次提出的。
⒏人类口头传统及非物质遗产申报文本《中国丽江纳西族古代乐舞》 证明应用《纳西古乐舞》属于政府行为,丽江市政府认可宣克在民族音乐研究方面的学术创新,将《丽江洞经音乐》更名为《纳西古乐舞》担任学术主任、主编、编译、篡改工作撰稿人。
⒐网站对《什么是“纳西古乐”?》的评论 ”的讨论证明普通读者认为“那是什么”这句话多少有些轻蔑和冒犯;“但愿玄科先生永远不要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一定要走好前路,珍惜自己”是总体而言,这篇文章是对玄科伦理的攻击。
⒑《纳西古乐》申报世界遗产遭遇挫折的内幕丽江市政府申报过程中,在正式申报前,被告吴学源等人向文化部提交“紧急报告”,意图阻止该项目申报世界遗产证据安利蛋白粉证明吴学源没有做好本职工作,从事安利产品销售和营利活动,不具备一个学者应有的修养和素质。
经查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13.11万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同意证人何凌寒、何洪章、何尚超出庭作证 三位见证人证实,他们都是丽江宣科纳西古乐文化有限公司的演奏者,将演奏大研古乐晚会的全部曲目。
经法庭质证,第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这些证书不能代表任何东西,声誉与声誉无关权利 证据3和5与本案无关 证据4不符合证据要求,因为它是在网上下载的,没有公平性。
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2002年2月20日没有主体为丽江市人民政府,故主体、时间、项目不正确 吴学源的文章针对的是“纳西古乐”申遗,而不是“纳西古乐舞” 根据文章内容,政府应该提起诉讼 何慧君的文章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纳西族人民。
证据七 中孚的序言只是证明“纳西古乐”并非纳西族独有; 会议纪要内容的真实性不被认可; 《古乐韵》不能证明任何问题 证据8没有加盖公章,不是原件,只是打印件,不符合证据要求 该证据的适用与本案无关,且存在申请主体、时间、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证据来源9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0证明的问题与文章内容恰恰相反 证据11与本案无关,证据12涉及原告向法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 证据清单与主张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向法院提交应视为无效 另外,个人和公司是两个法人,法人的损失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
原告的三名证人证实,他们只能播放侗经音乐,不能播放白沙溪音乐 恰巧三位证人证明了被告的文章属实二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文章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证据3和4与我们杂志无关。
证据5只能证明当事人去过丽江并观看过“纳西古乐”演出,但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目的 证据6为三份答复,只能证明三部门申请世界遗产的态度,但不能证明三部门表达不同意见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何惠军的文章只是证明了他自己的观点。
文章纯属个人行为,不代表政府 证据七 中孚的序言只是证明“纳西古乐”并非纳西族独有; 会议记录不真实; 而《古乐韵》的真实性则不被认可 证据8、9、10、11、12与第一被告人的质证意见一致 原告三名证人的证言与本案无关。
第一被告就其辩护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艺术评论》创刊号中的“纳西古乐”是什么? ”文章证明被告的文章内容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证据⒉《现代汉语词典》对“物”的解释证明“物”字一般指具体或抽象的事物,是中性的标题本身并无褒贬之意。
⒊2000年7月31日《云南日报》C1版《宣科访谈》、2003年12月3日《周末新闻》《纳西族真伪之争》证明宣科声称“纳西古乐”是“旅游产品”、“主导产品”和“品牌”;宣科承认“纳西古乐”是一个品牌证据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性公告》实施指南,2002年5月20日《丽江日报》发表的《古代音乐的应用已进入关键阶段》一文,中国艺术研究院《关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组织申报第二批候选项目评选报告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初选名录。
证明申请主体不能是个人,保护对象不能是某一个人或者商业组织,申请人是原丽江县政府,申请项目是丽江县政府拥有的商业品牌“纳西古乐”宣科,申请人对“纳西古乐”内容的界定,在被告文章发表之前,文化部已经驳回了“纳西古乐”申遗的申请。
证据⒌“民间音乐”证明《热梅翠》不能涵盖所有纳西族民歌,原丽江地区文化局并未收录《丽江古乐》(《洞经乐》)证据⒍2000年6月8日《都市时报》发表的中国音乐研究所《白沙戏乐》、《民族管弦法》、《我看宣科诉讼案》、文化部办公厅函件、《人民乐团法》、《我看宣科诉讼案》音乐》1982年《东京音乐概览》第二期。
证明大研镇东京乐队1951年来昆明演出的依据以及已录制的《白沙戏乐》曲目,如《南天门》、《桃桃岭》等,均属失传曲目 《白沙细乐》 解释被告的文章 有证据表明,洞经音乐不仅存在于丽江,而且存在于丽江 论证了民族管弦乐中小、中、大乐团的形成和理念; 宣科所说的大型乐团与此不符。
证据⒎《中国民族民间器乐综合编修工作手册》、《鹿泉彝族土司府礼乐》中“工尺谱”照片、《中国音乐歌谣》中“工尺谱”的解说” 证明贡尺铺在中原地区和彝族民间广泛流传 工字谱从未失传,是共同的音乐知识 证据⒏1999年5月11日《云南日报》第9版《向世界传播纳西古乐》和《纳西古乐音乐会》的说明。
证明宣科在音乐会中介绍的“纳西古乐”是《洞经乐》和《八卦》是李隆基创作的 在采访中,他还声称《八卦》是他自己创作的 宣科在他一贯的宣传中撒了谎 证据⒐《东巴文化选集》中的“东巴音乐简介” 证明东巴音乐是真正的“纳西古乐”,但在申遗时被排除在外。
经质证,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理: 证据一:文章指向宣科 学术问题和名誉侵权是有区别的 文章中有不少侮辱、诽谤原告及当地政府的言论 被告以学术问题为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证据⒉“事物”一般不单独使用。
它必须与主语和谓语配对并在一定的环境中使用 “事物”一词的使用必须结合上下文来考虑 结合本案的标题“文化打假”,这个词在这里含有贬义和诽谤 证据⒊证明被告对“纳西古乐”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模糊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打假”,宣科的办党之举又怎会成为纳西族人的耻辱呢? 文章明确表示,他们要阻止的是玄科申请世界遗产。
证据 ⒋申请世界遗产失败和不被允许申请世界遗产(拒绝)是两件不同的事情 被告的证据只是证明了政府申请世界遗产的合法性 证据⒌《热梅翠》是纳西族的一种歌舞 证据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白沙细勒”是纳西族特有的品种。
《民族管弦乐法》是现代人制定的,不一定正确 这本书还没有最终的结论 洞经音乐在丽江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为什么它不能被归类为“纳西古乐”的依据是什么? 证据⒎说中原地区有贡池铺,但没有证据证明它在哪里流通。
证据⒏《绯闻》是演技典范 被告无证据证明《闲话》并非李隆基所为 证据⒐与本案无关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8、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无异议第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进行辩护: 1、涉案文章《什么是“纳西古乐”?》。
证明该文章不含有诽谤、侮辱性语言,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⒉申遗报告证明《纳西古乐》在争议文章发表前已被驳回,其未入选与争议文章无关证据:部办公厅文件 2000年5月12日文化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洞经音乐的发源地是大理州大理市。
证据四、五、七、八是原告发表的有关“纳西古乐”的文章和演出宣传资料证明原告关于“纳西古乐”的不同且矛盾的说法是矛盾的,原告在其发表的文章中也使用了“就是这样”的表述“东西”并非侮辱性语言 证据⒍《水龙歌》、《浪涛沙》、《山坡上的羊》的歌词和音乐。
证明宣科在不同场合对曲目有不同的看法,“纳西古乐”不是纳西古典音乐 证据⒐《人民音乐》1999年第1期,《论“纳西古乐”的名实》 证明民族音乐家吴国栋对“纳西古乐”有着不同的看法 证据⒑2004年1月15日,云南《周报》发表《三位音乐学家联手反击玄科》一文。
证明民族音乐家对“纳西古乐”有不同的看法,否认“纳西古乐”是纳西古典音乐 证据⒒宣科采访 证明原告按照自己的需要,像变魔术一样改变了“纳西古乐” 补充证据一、二、三、何长林、黄大刚的证言以及丽江洞经音乐北京演出学术讨论会纪要。
证明了学术研讨会的记录不真实,而何长林的证言则证明了关于“纳西古乐”有那么多稀奇古怪的理论满天飞的事实原告对被告二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认为:证据一,被告的文章中有八处提到了谭宣科的名字 并不是玄客指名道姓,而是被告把原告拉了进去。
证据二证明,在被告文章发表之前,纳西古乐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拒绝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图表 3 与本案无关 证据4不能作为辩护证据 原告并没有说谎 证据不清楚,与本案无关 证据5是学术讨论 证据6不能证明原告有欺骗或撒谎行为。
证据7和8与本案无关 证据9及补充证据1、2、3认为何长林的证言不真实 证据十:《每周邮报》是不正当报纸,所研究的问题不能作为被告不侵权的理由 证据11认为作品的编排并不影响原作品的属性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8、9、10、11及补充证据1、2、3无异议。
庭审中,经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证据五内容与本案无关,对其正当理由不予采信; 证据2内容真实、合法,其正当性应予采信; 证据4、9来源非法,不予采信; 证据6、7属于学术问题,不予采信; 证据8、10、11证明其内容与本案无关,不予受理; 证据12是原告自我报告的财务信息。
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损失,且有证据证明的索赔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不予受理本院认为第一被告提交的证据1、2、3内容属实,但其证明理由不予采纳; 证据4的证明理由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证据5、6、7、8、9属于学术问题,不接受个人对艺术观点的解读。
本院认为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内容属实,但其举证理由不予采纳; 证据2、3内容属实,但证明理由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证据4、5、6、7、8为,9为原告对学术问题的看法和意见,不予采信; 证据十是学者们对“纳西古乐”的看法和看法,不被接受; 证据11及补充证据1、2、3与本案无关。
不能接受的经审理、质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第一被告人吴学源着有《什么是“纳西古乐”?》一书 ”该文章发表于二被告《艺术评论》杂志社2003年9月创刊号上因此,原告宣科认为该文章利用学术评论的名义对其进行个人攻击和诽谤,对其名誉、身体、精神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害,遂以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社会或者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格、才能、信誉、形象等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受法律保护而免受侵害的权利其他关于其质量、可信度和声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侵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法人。
本案中,两被告发表了一篇文章《什么是“纳西古乐”? 》原告的宣传是否针对原告,其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①涉案文章从标题到内容均指向具体的公民宣传 宣科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合法 ②涉案文章内容涉及对《纳西古乐》的评论,这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问题。
学者讨论学术问题、行使言论自由权是合法行为 本法院不对学术问题做出法律裁决 裁判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损害名誉权”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 第一被告利用文章中的内容和文字,通过评论“纳西古乐”来攻击、侮辱原告宣科的名誉。
首先我们先从文章标题《什么是“纳西古乐”? ”,文章将“纳西古乐”贬为“某物”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物”字一般指各种具体或抽象的事物,专指人或动物时,往往含有厌恶或喜爱的感情 争议文章中“东西”一词的语义及其赞扬或批评应根据标题的语气和上下文以及文章的内容来确定。
《什么是“纳西古乐”?》是在针对玄科、文化打压的前提下提出的 文章还提到“打击文化造假势在必行” 因此,“纳西古乐”被定义为“假文化” “称其为‘某物’,显然是对原告和‘纳西古乐’的蔑视和侮辱其次,从针对原告宣科的文章内容来看,‘该谎言十分荒唐,完全是对观众的欺骗’, “毫无音乐知识的胡言乱语”,“不仅欺骗了广大国内外观众和新闻媒体,也欺骗了很多各级领导、一些名人、知名学者、一些国内音乐界的人士。
不了解云南省的音乐情况,甚至欺骗了一些国外的高级官员”“打击文化假冒势在必行,所以国际玩笑应该结束”,“这完全是商业炒作,甚至‘卖羊头卖狗肉’”,“希望先生言论范围是贬低、损害原告宣科的名誉,构成名誉侵权; 第二被告赞助的杂志应对追求真理和正义的合法公众舆论监督,并负责审查和验证发表的文章。
义务是第二被告发表了第一条被告的文章,没有严格的审查和验证,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声誉的侵犯 ④根据第8条第2款,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关对民事侵害中精神损害的责任的确定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侵权造成对人的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并造成严重后果,除民事责任(例如恢复声誉,消除影响力和道歉)外,人民法院应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还可以要求受害者应受害人的要求赔偿受害者对相应的精神损害造成的赔偿。
”可以根据侵权的断层程度和侵权的后果来确定心理补偿的量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Xuan Ke是一名国家文化工作者,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 《艺术评论》杂志是在国内外出版的出版物,具有广泛的报道和巨大的影响力。
两名被告在“艺术评论”杂志上发表并发表了文章,该杂志侵犯了原告的声誉权 后果是严重的,造成了对原告的精神和声誉的伤害,并导致原告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 因此,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对两名被告进行惩罚 故障责任弥补了原告的精神损失。
⑤第34条,第34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几项规定”规定,如果一方增加或更改索赔或提交反诉,则应在到期的时间限制之前这样做产生证据” 根据这项规定,原告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对经济损失的赔偿要求为11.31亿元,也没有提供法律和有效的证据来证实这一请求,因此不会得到支持。
总而言之,第二被告写和出版的文章“什么是纳克西古代音乐”? “是针对原告的一篇文章该文章包含侮辱和损害原告声誉的内容他的行为构成了声誉侵权,他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案件由协会小组审查,并报告给裁决并报告给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一般原则第101条和第120条的讨论和决定委员第34条第34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几项规定”,该判决如下:1.被告武秀尤恩(Wu )和杂志“艺术评论”立即阻止了侵权,恢复了原告Xuan Ke的声誉,消除了影响力并道歉。
两名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的30天内每天在《每天》和云南发表道歉声明,并在《艺术审查》杂志的三期发表道歉声明 道歉声明的内容必须由本法院审查 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如果两名被告拒绝执行执行,则本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每日和云南的判决的公告或判决的主要内容。
这项费用应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2.被告武牛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20,000元人民币,被告“艺术审查”杂志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100,000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判决后30天内限于两名被告影响)3.原告的其他主张将不得到支持。
案件接受费为16,197元人民币,其他诉讼费用为8,089元人民币,总计24,286元 原告Xuan ke应承担4,857.20元的身份,被告武牛应承担4,875.20元和“艺术审查”杂志,应带有14,571.60元。
如果您对该判决不满意,则可以在判决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该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反对党的数量提交副本,并向云南省级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双方都同意判决,则该判决将在法律上有效 如果有义务的一方不自动执行此判决,则有权利的当事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届满后限制判决书中规定的绩效时限制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内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或一方都是公民,则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是一个 年; 如果双方都是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则申请执行的时间限制为六个月首席法官Liu 法官舒兰法官和林冯2004 年 12 月 8 日文员刘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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