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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及答案(可口可乐知识产权案例)不看后悔

2023-08-28Aix XinLe

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原则,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取得奖励和享有报酬的权利,我们先来看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知识产权案例及答案(可口可乐知识产权案例)不看后悔

 

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原则,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取得奖励和享有报酬的权利,我们先来看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版)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这款为2020年新加条款)职务发明、设计专利的授权奖励和实施报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从上述法规可知,有关的奖励、报酬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企业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约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则依据法规的标准支付笔者以案由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2023年7月3日,在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件有747个,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有382个。

经研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受理案件中绝大部分是有关深圳市海X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员工有关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件,因此分析范围增加了相关案件受理较多的广东、上海地区法院相关判决,经分析相关的判决就有关奖励和报酬支付的相关问题做以下分析。

问题1:支付奖励和报酬的条件是什么?奖励的成就条件以职务发明、设计授权为准,具体以专利的授权公告为准报酬则是以专利得到实施并取得经济价值为准实践中,对专利是否实施存在较多的争议专利的实施包括了:1.权利人自己实施;2.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3.权利人转让专利;还包括第4种情况,即。

权利人阻止他人实施获得赔偿款也需要支付报酬【参考:(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其中专利是否实施的举证责任一般要由发明、设计人来举证,如果未能举证的,则报酬请求权可能难以获得支持【参考:(2020)皖01民初1453号),(2019)沪73知民初236号】。

问题2:奖励和报酬由谁支付?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应当由职务成果的所有者支付,这是常态但是在现实中,职务成果的最终归属可能并非由发明、设计人的雇主所有比如有些公司对知识产权采取集中管理,集团内公司发明申请权统一转让给母公司或者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参考:(2021)最高法知民终1172号】。

在类似情况下,一般依据雇佣关系来确定奖励和报酬的支付人在委托发明、设计的情况下,如果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的,则受托人的相关发明、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问题就相对复杂些由于成果属于委托人,发明设计人的雇主(受托人)并不享有成果的所有权(专利申请权),因此,即使最后委托人将成果申请专利并授权的,发明、设计人能否向雇主(受托人)主张奖励和报酬存疑。

依据鼓励发明创造并给与发明设计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的法律精神,职务成果归属于委托人的,可以视同发明申请权的转让,发明、设计人可以向雇主主张奖励和报酬有关委托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目前没有看到相关的法院判例,以上仅是笔者个人观点,供参考。

问题3:奖励和报酬应当支付给谁?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一般情况下应当支付给在专利证书上列明的发明、设计人如果雇主和员工因此产生纠纷的,首先要解决的是发明、设计专利的署名权问题没有其他证据反证的,相关奖励和报酬应当支付给证书上的发明、设计人。

在很多奖励和报酬纠纷中,专利权人主张请求人(发明、设计人)非实际的发明、设计人,其没有对发明、设计作出创造性贡献,但是这类抗辩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参考:(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如果发生发明、设计人过世的情况,则相应的奖励、报酬请求权可以作为遗产由相应的遗产继承人行使相应的请求权【参考:(2022)最高法知民终405号】。

问题4:企业的规章是否可以自由约定?按照一般的观点,企业可以依法自由制定相应的企业管理规定,包括制定有关专利的奖励和报酬的政策在不少大型企业,都会制定相应的专利奖励和报酬的政策依据法律规定,只要相应的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对员工就有约束力。

但是,企业制定的有关奖励和报酬的支付政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排除员工的权利,尤其是离职员工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深圳市海X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奖励规则中规定离职员工不享有相关的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这个条款被各级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深圳市海X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也因为该条款跟其离职员工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参考(2017)粤民终2977-3013号等系列案件】另外,在企业制定相关的奖励和报酬中,也要注意不能过分的低于法律标准在上海法院之前的判决和审理指南中,一般不对奖励和报酬的政策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但是,最近判例表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企业制定的专利奖励和报酬政策是否合理也进行评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有关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规定》评价如下:三、本案职务发明报酬金额如何确定1、被告主张其已经按照《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有关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规定》向原告支付了涉案专利报酬,故已经完成了报酬支付义务。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职务发明报酬应优先适用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或者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如以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确定职务发明报酬,则该规章制度应

系依法制定,且该规章制度规定的报酬应系合理的报酬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公司《有关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规定》系依法制定,且该规定所涉职务发明报酬金额与专利实施效益并无关联,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标准亦存在较大差距,。

不能认为其规定的报酬金额系合理的报酬,故被告主张依据该规定确定本案职务发明报酬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1]问题5:报酬数额怎么计算?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报酬的计算应当根据专利实施的专利产品的营业利润乘以相应的比例。

这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专利产品的营业利润怎么计算?营业利润是会计概念,根据百度百科的解答:营业利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为负)+投资收益(损失为负)。

根据公式的判断,营业利润是对企业整个企业经营成果的评价,不是针对单个产品的评价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难以单独计算某个产品的营业利润即使要进行计算,其相应的举证义务会非常高,需要进行司法审计2、专利产品涉及多个专利的怎么处理?是否需要考虑专利贡献?。

一个产品使用多个专利的情况是常态,对于单个专利的报酬计算是不是要考虑相应的专利贡献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否定的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172号”最高院指出:“原审法院在确定涉案专利发明人报酬时考虑“涉案专利对营业利润的贡献比例”,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2]3、专利产品不是商品,不单独销售,其营业利润怎么计算?(比如包装物,比如零部件或者备件)鉴于产品的营业利润难以计算,对这类不单独销售计价包装物,零部件或者备件,其营业利润更难以计算实践中,一般法院会根据情况酌定报酬。

综上,可见营业利润的计算难以实际操作实施经查询法院裁判文书网上以“营业利润”计算专利实施报酬的案例是零也就是说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对于专利实施的报酬在没约定的情况下,也没有参考法定标准,而是采取酌定方式。

参考相关的判例,法院对于报酬的支付一般是参考涉案专利的类别、专利的实施情况、专利对于产品的利润贡献、发明人的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由于营业利润的计算比较复杂,发明、设计人应更多的从专利对产品的贡献,专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专利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等角度去举证。

问题6:奖励、报酬请求权有无诉讼时效?奖励和报酬作为请求权,其要遵循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则,相关请求权的时效为3年由于奖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为:专利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为专利授权公告后3个月,如果请求人(发明、设计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专利授权公告的,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奖励的请求权也适用时效中断报酬的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较为复杂,由于报酬的计算可以是按年计算也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报酬的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可以理解为专利权终止日因为报酬的计算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为基础,如果专利在到期日前提前终止的,专利权终止之后的报酬计算就没有了权利基础。

这个观点在“东莞怡X磁碟有限公司曾某某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现曾某某请求怡X公司支付一次性报酬,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涉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时即2017年5月23日起算。

[3]综上所述,职务发明报酬计算非常复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纠纷因此,企业依法制定合理的职务发明、设计奖励和报酬政策,明确相关的支付标准和时间是预防该类纠纷的最好办法[1] 陈某某与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73民初499号;。

[2]张某某、天津狗X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172;[3]东莞怡X磁碟有限公司、曾某某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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