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具有的四个基本特征(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包括)干货分享
知识产权的特征,指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而言所具有的特点。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
知识产权的特征,指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而言所具有的特点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发明创造和商誉等,往往依附于物质载体,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物质载体本身,知识产权的客体只是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非物质成果。
1.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①美国《版权法》:“享有版权,或任何版权中的排他性权利,有别于享有任何承载作品的物体的所有权对任何物体的转移,包括对作品首次被固定在其中的复制件或唱片的转移,本身并不导致承载于物体中版权作品中权利的转移,在缺乏协议的情况下,也不导致物体中版权或任何版权中排他性权利的转移。
”②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第1款:“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2.占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物质载体只能公示载体的归属,而不可能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公示3.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并不等于侵犯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理论研究】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注意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具有可分离性二、特定的专有性(排他性)专有性(排他性),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所有权的专有性vs.知识产权的专有性】1.专有性的来源不同(1)对物的占有:占有意味着占有人可以天然排除他人的共享除非采取偷窃或暴力抢夺等手段,否则,他人无法未经占有人许可而获得被占有的物(2)知识产权:
只有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将非物质成果的特定使用权规定为归属于创造者所专有,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成果构成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才能确立创造者对其非物质成果的专有权2.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1)对物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现为对物的偷窃、抢夺、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侵占;。
(2)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与侵占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无关,而是表现为在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缺乏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3.保护专有性的方法不同对物权的专有性可以依靠物权人对物的占有进行保护,而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只能依靠法律进行保护。
4.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远多于物权,如《著作权法》就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和四种“法定许可”,均构成对著作权专有性的限制,此外,还有时间性、地域性的限制等【理论研究】知识产权有“自用权”吗。
?观点1:知识产权既包含了“自用权”(指知识产权人自己有利用智力成果等受保护客体的权利),也包含了“禁止权”(指知识产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观点2:知识产权就是“专有权利”/“排他权利”/“禁止权”,也即禁止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而与“自用权”无关。
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1.为什么知识产权会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
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各不相同,所以一国的知识产权在他国不能自动获得保护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淡化(1)1968年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制定了《比荷卢统一商标法》,这样,商标申请人就可以申请注册在该
3国都受承认和保护的商标(2)20世纪80年代欧共体制定《欧洲专利条约》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欧洲专利”,一旦被授权,在欧共体各成员国都受保护(3)《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就自动享有著作权,而无须进行登记或发表。
同时,《伯尔尼公约》又要求各成员国保护源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3.专利权和商标权突出的地域性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并非自动产生,而是需要经过国家法定机关的授权或注册而各国专利法和商标法对授权或注册的标准各不相同,因此,在一国获得的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只能在本国受到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并没有取消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地域性,只是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对知识产权实行的最低保护水平,以及在申请程序等方面的国民待遇等原则四、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
1.我国《著作权法》对自然人作品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50年”50年之后,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就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出版社可以不经作者继承人的许可而出版该作品,其他作者可以自由地将该作品改编成其他文艺形式。
2.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20年之后(依法可延长保护期的情形除外)原专利技术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可以为任何人所自由地使用【为什么客体可以与其物质载体相分离的多数种类知识产权不能像所有权那样“永续”呢?】知识产权完全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造出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
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原本毕竟是能够被自由传播和使用的,如果法律规定其创造者永远享有知识产权,社会公众始终需要付费才能使用,反而会妨碍公众根据前人的非物质成果进行新的创作和发明创造,从而形成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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