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气球的熊孩子(追气球的熊孩子百科)新鲜出炉
2014年9月3日,一个名为NIKO EDWARDS的青年团队策划实施了放飞搭载相机的气球拍摄地球的活动。“从高空看一眼我们所在的地球”,一个大
2014年9月3日,一个名为NIKO EDWARDS的青年团队策划实施了放飞搭载相机的气球拍摄地球的活动“从高空看一眼我们所在的地球”,一个大胆的念头,几个凑热闹的“熊孩子”,用着“东拼西凑”的非专业设备,但怀着始终坚持的心,他们居然做到了。
正如他们自己所说:我们从无到有,从未知回归到已知,从发送升空到一千公里的搜寻,失联过、绝望过、无助过、到最后的复活,20个小时间路途中的所见所获还是让我们足以心安地说“是的,我曾触碰过我们的梦”NIKO在自己的公众账号发文《追气球的熊孩子》,讲述了这次活动的过程及心情感受。
《追气球的熊孩子》文章配图然而,这几个“熊孩子”的追梦之旅被众人所知,却是因为优酷当年11月底上线的一则《追气球的熊孩子》的视频广告11月29日,NIKO团队在其微博账号上发表《少年不可欺》一文,曝光了优酷、陌陌两家公司涉嫌剽窃其“用气球拍摄地球”的创意,并制作广告片的事件始末。
引发舆论关注,甚至人民日报也就此事发表评论随后,NIKO团队又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法律过程是漫长的,但舆论是健忘的在讨论了“尊重原创,尊重梦想”一段时间后,只留下一个“追梦想的熊孩子事件”的网络词条但,原创者并没有停止维权,2020年4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优酷、陌陌及涉案关联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及公证费7500元。
五年两审,“熊孩子”团队在另一个领域也追到了他们失而复得的“气球”一审,“熊孩子”团队是败诉了的与此前热闹的舆论站队不同,北京朝阳区法院并没有站在“熊孩子”一方理由也很充分:1.气球升空后,相机是自动拍摄,原告仅仅实施了放飞气球的动作,由于气球是随风任意飞行,原告也无法对后面的拍摄过程进行控制,最终回收的视频是相机自动运行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2.优酷广告片虽然涉嫌使用其视频中的一帧截图,但摄影作品和录像作品是不同的作品类型,从无独创性的录像作品中抽取一帧截图就是摄影作品,且具有独创性,逻辑上不合理另外,经广告片《追气球的熊孩子》与文章《追气球的熊孩子》人物及情节比对,一审法院也未认定优酷广告片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
国外学生团队使用高空气球+相机拍摄的但是,在二审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了反转的结果两审法官同时纠结的点在于,尽管相机是自动拍摄模式,但全自动模式真的是“无人干预”的拍摄行为吗?自动模式的视频就不具有独创性?。
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自动模式”未必不能体现作者的独创性“熊孩子”团队,对气球相机放飞的时机、天气的选择;以及拍摄目标——高空下的地球,还有相机镜头、感光参数等等的设定,都体现了作者最低限度的智力劳动,即拍摄者的选择、干预和预判;涉案图片也经过了原告的裁剪、修光等美化过程,也是作者在作品完成前的智力投入。
此外,视频从原理上讲,就是一帧帧静态照片组合而成的,这与静态的截图没有本质不同尽管视频截图是视频作品其中的一帧画面,但却可以产生独立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例如,影视截图作为海报、赛事截图单独使用等等,在这种运用形式下,视频截图可以构成摄影作品。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优酷对来自“气球拍摄视频”截图的使用,侵犯了NIKO团队的著作权但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优酷未侵犯《追气球的熊孩子》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的结果在视频作品与文字作品的交集上,两审法院保持了一致的观点。
“追气球的熊孩子”是作品名称,单独的名称并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NIKO团队的文章,是对自己团队活动历程的记录,而优酷的广告片则是一个爱好天文的男青年和一个爱好摄影的女青年,因“气球+摄影”产生交集的故事。
从具体的人物、故事情节的多方比对,除了“高空气球摄影”这一行为一致外,均有较大差异因此,二审法院最终以“图片侵权”裁定此案。
《追气球的熊孩子》广告片画面五年时间,追气球的熊孩子们,依然如当时驱车一千公里,始终不放弃而找回气球一样,在法庭上找回了他们的“原创气球”二审结果的媒体报道寥寥,冗长的判决书引不起媒体的兴致但是,这才是最具权威性的,对“尊重原创、尊重梦想”的回应与定论。
保护知识产权,媒体只是一个放大器,舆论并不能决定维权的结果作为原创者的作者,在众说纷纭的声音当中,应当保持理性与坚持,只有依赖法律武器,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权之路,总有波折,但两审制的程序,只要坚持,终有希望。
一审败诉,二审反转,这不过是法律的日常,笑到最后的,未必是强者,但一定是坚韧不拔的人
版权因其“作品完成自动产生“的权利基础特性,其证书的效力并不绝对,不存在在先作品对在后作品的压倒性优势,而作品实际最终使用形式的差别,也会在法律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审理过程中,两级法院均在判决书中对涉案的”录像视频“”截图照片“”文字作品“等是否具有著作权,进行了深入的阐述,这是版权纠纷在具体实务中的常见过程。
如今自媒体的发展,让“作者”的数量出现爆发性增长;短视频、文字、图片、音频混合的表达形式,也给版权纠纷的判定带来新的困难而繁杂的知识信息也带给作者们无所适从的感觉,是无节制的“引用借鉴”还是小心过头的“因噎废食”,难以决断。
大可不必如此版权不是洪水猛兽,创作者平常视之,才会发现,这不过是调整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工具之一本案中,无论是大公司优酷,还是小个人NIKO团队,也不是全败或全胜划清各自责任,各负其责,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回顾这起事件的整个过程,舆论浪潮退去后,才是大多数创作者们要面对的维权现实知法、懂法、用法,维权终究是一件需要专业知识的事作者不天然正义,侵权者未必满身过错,在舆论中保持理性,在终审前保持坚定,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都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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