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网络实名制(韩国网络实名制现状)不要告诉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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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发布《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报告在对全球48个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发展情况开展客观、准确评估后,公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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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发布《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报告在对全球48个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发展情况开展客观、准确评估后,公布世界互联网发展情况排名前十的国家分别为美国、中国、德国、瑞典、荷兰、韩国、英国、加拿大、芬兰、丹麦。
韩国作为世界上互联网发展较迅速的国家之一,在网络监管方面较早地开展了实践探索,并较早地关注到了包括网络暴力、网络攻击在内的网络空间违法犯罪问题,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与司法干预措施通过检索韩国国家警察厅网站公开信息发现,警察厅早在2004年就部署过打击网络暴力的行动,并对当年网络暴力的案件数量及处置情况开展过统计。
韩国国家警察厅资料中有关2004年网络暴力的处置情况一、韩国对网络暴力的定义与类型划分网络暴力在韩国并非特定罪名名称,韩国也尚未针对网络暴力专项立法,因此学界与实务界对于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存在多种观点韩国互联网振兴院将网络暴力定义为“在网络空间中使用语言、音像等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适的行为,包括恶意评论、网络侮辱、语言暴力、传播虚假事实、泄露个人信息、网络性暴力、网络跟踪等行为”。
自网络暴力问题出现以来,韩国社会对于该问题的认识随着网络暴力形式的更新而不断加深,被视作网络暴力行为的范围也不断拓展对比2004年左右韩国警察厅认定属于网络暴力的行为(名誉损害、泄露个人信息、网络性暴力、网络跟踪、威胁恐吓等)可以发现,当前韩国学界与实务界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范围已有所拓展,主要包括八大类型:网络语言暴力、网络名誉损害、网络跟踪、网络性暴力、个人信息泄露、网络霸凌、网络勒索、网络强迫等。
2019年韩国网络振兴院发布的网络暴力类型与内容二、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规制目前,韩国现行法律对于网络暴力的规制分散在多部法律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暴力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加以处罚。
韩国警察停止网络暴力宣传海报对于青少年间发生的网络暴力,韩国《校园暴力预防与对策法》第2条规定网络霸凌是指“学生使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设备对特定学生实施持续、反复的心理攻击,或针对特定学生散布其个人信息或虚假事实,对其造成痛苦的一切行为”。
该法律虽然明确界定了网络霸凌的行为内容,但由于其适用对象仅为在校学生,因此不能视作是规制以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暴力的法律依据当前,韩国处置各类型网络暴力行为的刑事处分依据参见下表。
三、韩国网络暴力现状韩国的中央行政机关——广播通信委员会自2013年起,每年围绕网络暴力主题对全韩国未成年人与成人开展抽样调查,并发布网络暴力实态调查报告2023年3月发布的最新一期《2022网络暴力实态调查报告》对全韩国9000名未成年人、7500名成人开展问卷调查,其结果显示,八类主要的网络暴力行为在未成年人与成人群体中均有出现,但与成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受害、加害比例均更高。
在八类网络暴力行为中,未成年人的网络语言暴力受害率高达33.3%,对他人实施网络语言暴力的加害率为19.2% 与上一年度相比,成年人中有过网络暴力受害经历的人群占比由12.9%下降至8.5%,有过加害经历的人群占比由7.0%下降至 3.7%,有过目睹网络暴力经历的人群占比从8.9%下降至4.9%,呈现出好转态势。
然而,未成年人中有过网络暴力受害经历的人群占比由23.4%上升至37.5%,有过加害经历的人群占比由14.1%上升至20.6%,有过目睹网络暴力经历的人群占比由6.2%上升至7.4%,呈现出全面上升的态势。
年龄分布方面,未成年人中小学、初中、高中普遍存在网络暴力受害经历和加害经历,其中初中生有过受害经历的人群占比高达41.3%,有过加害经历人群占比达24.8%成年人中,20-30岁年龄段的网络暴力受害、加害经历人群占比最高,分别为18.8%和7.4%;成年人受害或加害的经历随年龄增长而递减。
可见韩国未成年人网络暴力问题相较成年人而言更为突出,形势不容乐观
《2022网络暴力实态调查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列表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的调查数据紧密围绕网络暴力展开,对于当前韩国网络暴力问题的呈现较为全面且细致相比之下,近年来韩国警察厅发布的网络犯罪数据并未专门针对网络暴力加以统计,这与韩国并未就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有较大联系。
韩国警察厅发布统计数据将网络性暴力、网络名誉损害、侮辱与网络赌博等行为一并作为网络非法内容犯罪加以归类统计,难以获取网络暴力有关案件立案和逮捕的准确数据根据韩国警察大学发布的《治安展望2023》报告,2022年1-9月韩国警察立案的“网络非法内容犯罪”案件数量如下表。
2022年前三季度网络非法内容犯罪案件数量网络名誉损害、侮辱与网络性暴力作为网络非法内容犯罪的主要类型,其案件数量已经达到网络非法内容犯罪的近九成其中,网络名誉损害、侮辱案件的发案数量相较于2021年同期增加了近25.9%,逮捕人数增加13.4%。
四、韩国应对网络暴力的举措1.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与废止 2005年6月,一位女孩的宠物狗在首尔地铁车厢内排泄,狗主人未清理粪便就离开的画面被上传至网上论坛,网民很快将该女孩就读的学校、身份等信息发布到网上。
在巨大的压力面前,女孩选择公开道歉,但此后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在发生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后,赞成实施网络实名制的韩国民众的比例达到六成以上2007年韩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认实施网络实名制《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其信息保护法》“限制性本人确认制”条款规定,日访问量在30万人次以上的网站应当要求网民实名,如违规将被处以3000万韩元的罚款。
自此,韩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强制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 网络实名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言论暴力的肆意蔓延,但其对于减少网络暴力的成效似乎并不显著在网络实名制实施两个月后,韩国网络振兴院与信息通信部联合进行的调查显示,恶意网帖较实名制实施前仅减少了2.2%。
后来,随着国外社交网络平台陆续进驻韩国本土,韩国用户更倾向于使用推特、脸书等不需要进行实名制的国外网站,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暴力的约束作用受到挤压2011年,因部分社交网站受到黑客攻击造成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约3500万条)被泄露,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向时任总统李明博提议“重新检讨”网络实名制;2012年韩国宪法法院对《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其信息保护法》中的网络实名制有关内容作出“违宪”裁定,至此韩国网络实名制被废止。
2. 警方应对网络暴力举措 韩国国家警察厅为广泛发动民众的力量参与网络暴力问题治理,在全国范围内选任一部分具备较强网络技能的网民为“网络名誉警察”(Noori Cops),不定期向警方提供网络上的不良信息线索,协助警方预防网络犯罪。
截至2020年,韩国已有1015名网友获此称号,于每年4-9月集中开展互联网环境净化行动 另外,在国家警察厅网站首页设置“网络犯罪举报”模块,联动网络犯罪举报系统(ECRM),由具备IT技术、法律素养的警察线上接警;网络犯罪报警应对小组保持全天候24小时在线处置,对涉网重要案事件采取指定警察机构责任制调查的方式积极应对。
网络犯罪举报系统(ECRM)截图韩国于2009年依据《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与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第52条,整合韩国信息保护振兴院、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与信息通信国际合作振兴院等机构重新组建韩国互联网振兴院(Korean Internet & Security Agency,KISA),归属韩国科学技术情报通信部管理。
韩国互联网振兴院的职责范围包括分配管理韩国的IPv4、IPv6网域空间、管理韩国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网址申请,除此以外还负责维护韩国网络安全,应对网络侵害等2015年5月,韩国国家警察厅与韩国互联网振兴院签署MOU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促进网络犯罪情报共享、阻断恶意链接、封堵诈骗网站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建网络空间安全应对体系。
忠清北道地方警察厅电子证据分析室3. 网络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 韩国网络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成立于2008年,该委员会是依据韩国《广播法》《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与信息保护的法律》等法律组建的民间独立机构,致力于保障新闻广播内容的公共性与公正性,创造良好的信息通信文化和使用氛围,审议处理互联网上存在的违法、有害信息。
在相关判例中,韩国宪法法院曾判定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是出于公益目的且根据公法设立的机关,进而认定该委员会是国家行政机关所谓审议委员会的民间独立性体现在九名委员是在社会各界具有代表性与专业性的人士,由国会议长与国会各交涉团体(属于同一政党的议员组成的政治团体)的代表议员协商推荐或国会所属常任委员会推荐产生,接受总统任命。
审议委员会内设企划室、广播审议局、通信审议局、权益保护局、电子性犯罪审议局、政策研究中心、国际合作团、地区事务所等机构
教育部反网暴宣传海报当前,网络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是受理、处理网络信息投诉举报的重要机构之一据该委员会公布的《2022年下半年投诉受理与处理情况报告》,半年时间审议委员会共收到“通信审议申请”类投诉十万余条,其中关于网络空间非法食品医药类投诉占33.2%;性交易或淫秽信息类投诉共两万七千余条,占26.9%;血腥、自杀、自残、憎恶类信息投诉共两万余条,约占19.9%;权利侵害类投诉8270条,约占8.7%。
网络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2022年下半年投诉受理与处理情况报告》相关数据综上所述,韩国社会虽较早关注到网络暴力问题,并从推行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空间监管等方面积极展开探索,但治理网络暴力的成效并不算显著,未成年人网络暴力问题仍然突出。
近年来,韩国有学者提议就网络暴力专门立法,明确“网络暴力”的法律定义,是有效治理该问题的重要前提在完善法律规制的基础之上,网络暴力治理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关注,每一位公民都应当遵守互联网规则,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本文作者桑瑞娇、周知蓓、王艳阳单位为浙江警察学院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研究团队)本文刊登于《现代世界警察》2023年7期本期目录
新媒体编辑 | 周辰其原文编辑 | 张敏娇审核 | 王志祯 张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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