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摘要(知识产权论文摘要)学到了
石家庄普法融媒宣传中心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33.
石家庄普法融媒宣传中心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33.植物品种特异性判断中已知品种的确定在上诉人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行终45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确定在先的已知品种的目的是固定比对对象,即比较该申请品种与递交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是否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
因此,特异性判断中的已知品种,不能是申请授权品种自身与特异性的判断标准不同,新颖性判断则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自身作为考察对象,判断其销售推广时间是否已超规定时间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34.权利人可选择布图设计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
在再审申请人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锦汇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326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布图设计权利人而言,只要其主张专有权的内容在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权利边界内,则其既可以选择全部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专有权的权利基础,亦可以选择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
七、垄断案件审判35.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在上诉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所涉产品超出涉嫌侵权的产品范围,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和行使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等效果的,可以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
36.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在上诉人茂名市电白区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一致性市场行为,且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共谋的,可以推定其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协同行为,但经营者能够对一致性市场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证明其系根据市场和竞争状况独立作出有关市场行为的除外。
37.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的确定在前述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上一年度”,通常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垄断行为在启动调查时已经停止的,“上一年度”则通常为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如果垄断行为实施后于当年内停止,则垄断行为实施的会计年度可以作为该“上一年度”。
即,原则上“上一年度”应当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38.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审查在上诉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体育赛事组织者基于其组织赛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民事权利所呈现的独家性和排他性属于权利自身的内在属性。
由该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本身,并非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体育赛事组织者行使其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权利时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其他经营者据此取得该独家经营的授权,实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原则上不宜认定该经营权的独家授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9.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在上诉人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者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市场竞争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其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认定其实质上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40.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上诉人李斌全与被上诉人湖南湘品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源珊珊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垄断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
其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既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所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认为因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损害其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八、技术合同案件审判41.技术合同性质的判定在再审申请人苏州思源天然产物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海陵中药制药工艺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7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确定技术合同的具体性质,不应简单根据合同名称,而应结合合同标的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综合判定九、知识产权诉讼程序42.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在原告张旭龙与被告北京墨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雷、马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辖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43.管辖连接点的确定在奥光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宏才、汕头市澄海区芭美儿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星芝美玩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辖9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即可确定管辖连接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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