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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管理办法文件(装修管理办法110号文件)一看就会

2023-11-20Aix XinLe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

知识库管理办法文件(装修管理办法110号文件)一看就会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不能承接建筑装修装饰相关工程项目。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不应选择无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为什么建议每一家做建筑装修装饰的建筑企业都办理一个。

装修装饰资质呢?为了满足我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房子会进行装修在建筑领域, 企业要承接本工程,必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资质该设计资质的目的是加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建议的公告:明确指出: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我厅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裁量标准进行修订,形成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相关单位或个人若有意见建议。

,请以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指定邮箱附件: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雷廷宇;联系电话:028-85552053;电子邮箱:475743933@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进行(二)公平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等因素,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三)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通过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同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有特别规定的或者生效时间在后的法律规范。

违法行为发生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的,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二章裁量权基准与适用第六条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等因素,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编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确定不同阶次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裁量标准》内容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裁量标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计算公式。

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依法对《裁量标准》《计算规则》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作出修改的;(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裁量基准无法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第十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六个等级:(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二)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本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四)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罚款幅度;(五)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适用中等幅度的行政处罚;(六)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罚款幅度。

第十一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裁量标准》所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按照《计算规则》,依法选择适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并确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全省普遍适用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际需要,对《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市(州)、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裁量标准》和《计算规则》,不能直接适用的,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得超出《裁量标准》和《计算规则》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六条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当场、。

3天、5天、10天、15天,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30天第十七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行政辅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帮助当事人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围绕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调查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成立,以及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充分说理。

第十九条法制审核人员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将是否正确适用《裁量标准》、《计算规则》等作为审核内容第二十条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内容、事实及理由,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说明。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发现适用本规定及《裁量标准》、《计算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市(州)、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适用本规定及《裁量标准》、《计算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处罚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显失公正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下级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显失公正的,应当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发文、会议等方式进行通报,并可以对其负责人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对执法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处理的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推进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打造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和《裁量标准》、《计算规则》、《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和《裁量标准》、《计算规则》、《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建法发〔2020〕XX号)同时废止向上滑动阅览查看全部内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V点击下方二维码下载查看全文向上滑动阅览查看全部内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附件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规定,为规范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因素,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计算公式,制订本计算规则如下:

一、违法行为的情节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违法行为次数、及时改正情况、配合调查情况、违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方式、主体情况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情节进行如下评价:(一)评价影响因素1.违法行为次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

违法行为次数a1初次违法a11-2非初次违法a120非初次违法,且两年内曾经有过相同违法行为a1322.及时改正情况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及时改正情况a2积极改正a21-2未主动积极予以改正a220责令整改后,拖延或拒不改正a23

23.消除危害后果情况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消除危害后果情况a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a31-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a32-1未主动消除违法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a3304.配合调查情况一级指标二级指标

分值配合调查情况a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a41-2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a420拖延或拒不配合调查a4325.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分值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a5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a51-2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发挥次要作用的a52-1单独实施违法行为的a530组织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发挥主要作用的a5426.主体情况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主体情况a6违法行为主体经济困难的a61-2违法行为主体不存在经济困难的a6207.其他情况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其他情况a7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者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a71

2无a71情况的a720(二)违法行为情节的评价违法行为情节的评价A分值(以下简称“A”),是根据a1、a2、a3、a4、a5、a6、a7的分值确定违法行为情节评价违法行为分级违法行为评价计算标准分值A

违法行为轻微a1+a2+a3+a4+a5+a6+a7≤-41违法行为较轻-4<a1+a2+a3+a4+a5+a6+a7≤02违法行为较重0<a1+a2+a3+a4+a5+a6+a7≤43违法行为严重a1+a2+a3+a4+a5+a6+a7>4

4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执法行为应当综合考虑现实危险、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价:(一)评价影响因素1.现实危险、危害程度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现实危险、危害程度b1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b11

0扰乱市场秩序但未导致财产损失b121扰乱市场秩序且造成财产损失或造成安全隐患或造成质量隐患b132造成人员受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b143造成人员死亡b1542.社会影响程度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社会影响程度b2

未造成社会影响b210有3人以上投诉或举报b221引发群体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b232(二)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B分值(以下简称“B”),是根据b1、b2的分值进行确定:社会危害程度评价

社会危害程度分级社会危害程度评价计算标准分值B无社会危害b1=0 且 b2≤10危害程度轻微b1=1 且 b2≤11一般危害程度(b1=2 且 b2<2) 或者 (b1<3 且 b2=2)2严重危害程度

b1≥33三、特殊情形特殊情形包括C1、C2、C3、C4,根据以下情形确定分值特殊情形分值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C11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C21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3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41四、行政处罚结果计算。

(一)不予处罚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1)C1=1;(2)C2=1;(3)C3=1;(4)C4=1;(5)A=1 且 a2=-2 且 B=0的(二)免予处罚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时,若a1=-2 。

且a2=-2 且B≤1,或者符合《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处罚(三)减轻处罚1.适用情形不存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时,在B≤1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减轻处罚:。

(1)违法行为主体属于自然人,但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处罚结果(1)如果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是应当同时适用两个不同种类处罚的,则只给予较轻种类的处罚(例如:“给予警告,并处罚款xxx”,则只给予警告处罚);。

(2)如果处罚种类为罚款且规定最低金额为0的,作出警告的处罚(例如:“处1万元以下罚款”,则只给予警告处罚);(3)如果处罚种类为罚款且规定最低金额大于0的,则拟作出的罚款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处罚比例。

处罚比例按以下方式确定:当A+B=1时,处罚比例=50%;当A+B=2时,处罚比例=60%;当A+B=3时,处罚比例=70%;当A+B=4时,处罚比例=80%;当A+B=5时,处罚比例=90%;(四)从轻处罚

1.适用情形不存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适用从轻处罚:(1)违法行为主体属于自然人,但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且B≥2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B≥2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且B≥2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且B≥2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且

B≥2的;(6)不存在前述情形,且A+B≤3的,则适用从轻处罚2.处罚结果计算方式(1)如果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是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不同种类处罚的,则只给予较轻种类的处罚;(例如:“给予警告,可处罚款xxx”,则只给予警告处罚)。

(2)如果选择的处罚种类是罚款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罚款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裁量标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A+B)/7](五)一般处罚1.适用情形不存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情形时,若

3<A+B≤5的,则适用一般处罚2.处罚结果计算方式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是罚款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罚款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裁量标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A+B)/7]。

(六)从重处罚1.适用情形不存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时,若A+B>5的,则适用从重处罚2.处罚结果计算方式(1)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中有较重处罚种类的,给予较重种类的处罚;(2)选择的处罚种类为罚款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罚款金额:。

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裁量标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A+B)/7]向上滑动阅览查看全部内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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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滑动阅览查看全部内容住建部在2020年12月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里面明确指出: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合并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在2022年2月25日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小编把现行资质标准和改革后的新资质标准意见稿一级(甲级)/二级(乙级)汇总做了个对比,大家可以看一下:

由此可以看出,改革后装饰装修资质的承揽范围明显扩大了,而且在新资质标准(意见稿)里面业务范围也明确指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取得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将。

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有粉丝留言问:现在公司具有装饰装修二级资质,现在有升级的必要吗?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企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小编还是建议大家该升级的升级,在上边给大家已经把资质改革前后的标准要求对比列到上面了,改革后升级不仅需要考核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还需要考核近三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100万元以上,及技术负责人需要时注册建造师主持过1项以上本类工程业绩等,难度也会增加。

建筑装饰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建筑装饰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3、企业工程业绩近 5 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

 2 项,工程质量合格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15人(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编者说明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因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二级”,则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承包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注:1.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向上滑动阅览查看全部内容为规范和整顿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多地建筑工程管理处都着力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巡查,加大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执法管理力度,。

严厉查处无资质承揽、非法装修和野蛮装修等,多地也发布了关于建筑装饰装修安全质量管理条例,下面小编把部门文件附加到下面,大家可以做为参考!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0月28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1月19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8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建筑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装饰装修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规定履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防空防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涉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诉和举报,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安全、消防、人防、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实施全装修方式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依法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影响建筑安全情形的,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建筑物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在采取加固、维修等技术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二)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损坏建筑物原有公共节能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四)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五)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六)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

(七)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八)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九)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十)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第十二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对供水、供电设施以及其他隐蔽工程中相关管线进行安装、改造的,应当符合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禁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七时,法定节假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并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和倾倒,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不得随意抛洒,不得向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处倾倒,并保持楼梯和电梯内等公共空间清洁。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装修人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移交水、电、供暖、通讯等装饰装修竣工图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包含装修明细表、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交付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管理第十七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装饰装修情况的管理,并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依法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装修人自行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提倡。

选择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并与施工人员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因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外立面损坏等,应当依法给予修复和赔偿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建筑装饰装修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在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限制其他装饰装修企业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二)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限制装修人购置的装饰装修材料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四)违反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性质的费用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应当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检查、装饰装修企业等信息的采集、共享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明确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公布受理渠道和处理程序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按程序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而未委托进行鉴定或者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在未采取加固、维修等技术措施解除危险前仍进行装饰装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本条例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商场、宾馆、医院、展览馆、体育馆、汽车站、火车站等。

本条例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居住建筑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非住宅居住建筑,指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非家庭使用的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向上滑动阅览查看全部内容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质〔2022〕25号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建筑尤其是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改善人居条件、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品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建设程序、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全国各地也发生多起因业主擅自装修破坏承重结构致使房屋倒塌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保障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保障房屋安全各级住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全面加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二、严格建设程序,依法依规装饰装修(一)本通知所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公共经营场所以及住宅室外公共部分等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二)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公共经营场所以及住宅室外公共部分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申办施工许可证的。

,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时,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

;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有建筑外立面风貌控制要求的地区)、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手续。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相关规定执行(四)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三、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定,在确保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严禁未批先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按规定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展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二)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荷载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建筑平面布局、改变消防设施的,。

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三)在施工前及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裂缝、沉降或房屋建筑承重结构构件有严重或明显损坏痕迹和险情的,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出具结构安全结论后,方可开展装饰装修活动。

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房屋危险性鉴定为B级、C级、D级的房屋建筑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四)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毗邻房屋及财产的安全。

(五)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六)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应当出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四、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各类建筑活动都必须接受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一)对应申办施工许可证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地住建部门要对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各项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发现应办理而未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手续施工、不按装饰装修设计文件施工、不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破坏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而未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而未备案或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应按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或移交住建等有关部门处理(四)对不需要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活动,各地要厘清职责,明确监管部门,落实部门及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等的属地监督责任,推动属地政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督促项目建设各方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五、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提升质量安全意识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采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装饰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装饰装修基本知识,提升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要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高房屋安全责任人、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要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执法、守法环境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25日向上滑动阅览查看全部内容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萍住建字〔2021〕185号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武功山社会发展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杜绝和减少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日常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装饰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单位指: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的小区为属地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局),单位内部的小区为各责任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定额预算委托装饰装修企业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装备和管理人员; 。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四)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三、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物业管理单位须告知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委托。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所需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向所辖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一)进入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的装饰企业和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备案(二)装修人委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应签订规范的设计与施工合同,如发生建材质量问题、虚假广告、欺骗行为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

四、实行住宅装饰装修行为全过程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所辖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或公告,向广大业主宣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在与装修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

物业管理单位应安排人员,对正在装饰装修的住宅进行巡查如发现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开挖地下室、拆除承重墙、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以及在原有建筑物上搭建构筑物、建筑物等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装饰装修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改动卫生间、厨房防水层的,装修人应当提供设计、施工方案,其中的设计方案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

没有设计、施工方案的,不得施工涉及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过图审、施工许可(达到办理条件的)等程序才能组织施工。

没有经过报批程序的,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在装饰装修前及过程中发现房屋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裂缝、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构件有严重或明显损坏痕迹和险情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结构安全结论。

,再委托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方案后,方可按报批程序要求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六、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应先向物业管理单位登记报备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和损害公共绿地、公共楼道、公共天台屋面、消防通道空间,共用管网、共用停车位等公共部位与公共设施设备;必须按与物业管理单位约定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施工,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由市、县(区)有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前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二)在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内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的;(三)涉及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下室、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4)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5)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十、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可处罚款2021年12月7日向上滑动阅览查看全部内容进一步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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