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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在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
1、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计税基础咨询对象:江苏省税务局留言时间:2023-05-08问题内容:您好!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在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05-09答复内容: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咨询对象: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留言时间:2023-05-08问题内容:未开发土地转让,土地增值税可以加计扣除么?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05-09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3、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留言时间:2023-04-24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二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我司为XX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22年有两个项目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均涉及补缴土地增值税,且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两个项目均在2021年完工,自此后我司名下无正在开发和中标的项目请问如何理解“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我司在2022年完成土增清算的两个项目是否均可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04-26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规定: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4、非资本投入性质增加的资本公积要交印花税吗?咨询对象:江苏省税务局留言时间:2023-04-24问题内容:不属于“资本投入”性质,但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相关增加的资本公积,如: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2、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上述两种情况下增加的资本公积要交印花税吗?。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04-26答复内容: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5、个人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咨询对象: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留言时间:2023-04-24问题内容: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04-24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6、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分摊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留言时间:2023-04-23问题内容:请问,如果分支机构认定为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总分支机构都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那么在缴纳所得税时总分支机构是否都可以享受小微政策?还是说分支机构无论非独立核算还是独立核算均不能享受小微政策,即使总分支都符合小微企业认定的标准谢谢回复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04-26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7、营改增以前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土地成本能否在土增清算时扣除。
咨询对象: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留言时间:2023-04-19问题内容:我公司为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发生母公司拿地并取得土地收据,由子公司和政府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子公司按照规定建设开发房地产项目。
请问其土地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04-20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8、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咨询对象:宁波市税务局留言时间:2023-04-14问题内容:老师,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要去进行备案,那我分公司的所得税预缴要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税额=总机构档期的利润总额*0.05(假设总机构小型微利企业)*该机构分摊比例吗?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我在所在地 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计算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吗,不用总机构分摊给该独立分支机构吧?老师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04-18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二、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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