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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图片)一看就会

2023-09-19Aix Xin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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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图片)一看就会

 

2022年,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紧扣“双稳双提”工作主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

现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某印刷厂侵犯“甘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2022年1月17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无锡市某印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内堆放着包装主体部位标有“甘露特产青鱼”字样的包装盒3800只。

经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水产协会在第31类商品“青鱼(活)”上获准注册“甘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初,受无锡市某膳食公司委托,未经审核查验,且未经“甘露”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擅自加工印制在显著位置标注“甘露特产青鱼”等字样的礼品包装盒。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印制包装盒6000只,违法经营额共计1.296万元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7月14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盒、罚款1.296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局对权利人的“甘露”商标授权手续予以规范,并加强对周边印刷单位、青鱼养殖销售单位的普法宣传,指导经营户合法使用“甘露”证明商标。

案例2徐州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乐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21年1月18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徐州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经营或加盟的7家“乐辉”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乐辉”商标是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在第35类的注册商标。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乐辉”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乐辉精彩”的集团介绍和品牌介绍上宣传“乐辉”团队和“乐辉”品牌,其经营或加盟的7家超市门头及购物小票上均突出使用“乐辉”字样。

当事人的行为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误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11月11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回头看”,其中3家门店已停止经营活动,其余经营场所门头字号已进行了规范。

案例3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2022年7月18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常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借用常州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资质申报专利共计201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57件、发明专利41件、外观专利3件,违法所得共计28.4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9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56.8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该局对全市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不断提高代理质量和专利申报水平。

案例4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市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他人恶意申请商标案2022年6月23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市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根据客户提供的商标名称(以中文、英文为主)为其代理商标注册业务,在明知客户提供的商标存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仍为客户申请注册,注册时基本为一个商标多类别注册,收费标准为500元/件;当事人通过网店“起点商标”、QQ群、微信群等网络媒介进行商标转让销售,代理商标转让收费标准为转让费用10%;当事人为21家公司代理注册商标129个,其中多件商标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驳回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9月29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警告、罚款0.5万的行政处罚。

结案后,该局组织开展全市重点商标代理机构培训,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5南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启东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起重机和电动葫芦、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起重机安装案2021年11月8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启东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安装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起重机和电动葫芦标注“

”商标。经查,“

”商标权利人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鉴定,确定当事人安装的起重机(产品编号2109101227)和电动葫芦(产品编号210901620)不是权利人生产另查明,当事人没有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质,安装的起重机实际跨度是15.35米,额定起重量是5吨。

当事人签订了两份产品买卖合同,已安装的起重机含电动葫芦的合同价格为3.7万元,第二份合同尚未履行,设备未安装当事人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重机械和电动葫芦、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4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连云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专利证书案2022年5月1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连云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经查,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利用PS制图软件伪造专利号为ZL202122145397.2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写字机器人”,并将该发明专利证书上传到当事人在某平台经营的“几何三维”店铺“写字机器人”商品介绍页面中。

截至案发,共销售39台写字机器人,违法所得为1.81万元当事人伪造发明专利证书,并将该伪造证书用于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2.8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2022年4月8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对余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依法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先后4次以微信支付货款后送货上门的形式,向供货方吕某(公安机关另案处置)采购白酒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吕某家中查获大量“今世缘”“洋河”系列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在未进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吕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采购“今世缘”“洋河”系列白酒共44箱进行销售截至案发,上述白酒已全部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6.78万元,违法所得2962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款合计7.0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将店面转让,不再经营白酒。

案例8盐城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技术(东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变频器案2022年7月2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技术(东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变频器上标注有“TAIDA”和“台达变频器”等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变频器共1618台。

经查,“台达”的商标权利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于2022年1月起开始生产销售标注有“TAIDA”和“台达变频器”等字样的变频器,通过其网店“rbskelec旗舰店”对外销售,网店的图片中有“台达正品”“台达变频器”“台达旗舰店”等宣传字样。

经公安部门研判,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台达变频器”和“TAIDA”字样变频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1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于2022年9月份完成对生产经营产品的名称、厂名厂址、商标等信息整改。

案例9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手机配件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壳案2022年10月11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手机配件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有待售的标识“vivo”手机壳49片,标识“OPPO”手机壳91片,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上述商品的公司授权,也不能提供出其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经鉴定,上述产品与权利人生产的产品有明显区别,确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11月16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结案后,该局举一反三,对30多家手机配件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案例10宿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案2022年6月9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辖区某商品房施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

”牌弹性体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192卷、“

”牌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350卷。经查,“

”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为该品牌的经销商当事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其他途径采购上述商品,并销售给商品房施工方经鉴定,上述防水卷材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案值共计22.76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2年7月7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

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蓝莓案2021年11月23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档口前摆放有“怡颗莓”蓝莓在销售,共计33箱(规格均为12盒/箱,125g/盒),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商品进行扣押。

经查,怡颗莓公司是“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在售商品每小盒标签、纸质包装箱上印有“

”商标和标识经鉴定,上述“怡颗莓”蓝莓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也无法提供供货清单或进货发票,非法经营额合计1.96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蓝莓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2年3月18日,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该局组织“回头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2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案2021年4月28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陈某在滨湖区某商业综合体销售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Jazz Tiger”鞋子“

”等379双。经查,泉州某鞋服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在鞋类商品上注册了“

”商标,当事人作为加盟商被授权使用销售相关产品,2021年4月起,当事人从事涉案鞋子销售。另查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中文简称:亚瑟士、鬼冢虎等)在第25类商品“运动鞋等”上注册 “

”“

”商标,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鞋子侧面图案与其被授权使用注册商标“

”相差较大,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与“亚瑟士”品牌运动鞋“

”的商标构成近似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州某车业有限公司侵犯“

”和“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21年11月22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州某车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一批带有“

”和“

”标识的汽车中网,现场查获涉案商品532件。经查,2021年11月初,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者处购进一批带“

”和“

”标识的汽车中网配件半成品,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汽车配件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无生产记录和经营票据据统计,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1.08万元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2022年4月1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商品、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4苏州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某工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剪刀案

2021年12月29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某工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印有“

”“

”的剪刀共5037把;未使用包装盒34个。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美发剪刀上印制的“

”图标由商标“

”及侧面三个文字“千禧星”组成,当事人印制的 “

”图标与商标“

”的角度、大小较为相似。“

”“

”的商标权利人为贝印株式会社当事人通过网店“火匠千禧星”销售上述剪刀,供给销售额58.49万元;被扣押商品货值11.67万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剪刀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在产品销售页面上宣传含“日本火匠”“进口火匠”等字样,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剪刀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5月26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没收侵权商品及包装盒、罚款70.1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结案后,执法人员约谈了辖区内同类型企业,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案例5南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断路器、高压柜柜体案2022年7月8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如皋师范学校某附属小学项目在建工地进行检查。

经查,在该项目7号综合楼西北角一楼配电间内有高压柜2组,每组3个柜,每个柜柜体上均有“ABB”标志;低压成套开关设备2组,安装有标注“Schneider”标志的断路器,其中型号为MT08N1的5个,型号为MT25H1的3个。

另查明,“ABB”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注册商标,“Schneider”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经鉴定,上述涉案商品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将上述侵权产品销售给该工程承包方,违法经营额超5万元,涉嫌犯罪。

2022年8月22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案例6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2年8月9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商标权利人举报,称清江浦区某服饰店销售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经查,当事人店内装饰装潢及所售服装,大量使用“

”商标,无法提供商标合法使用文件,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侵权服装92件。经鉴定,当事人店内使用装饰装潢及所售标注“

”商标的服装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另查明,2020年底,商标权利人曾要求当事人撤除相关商品,当事人承诺不再继续销售;2022年7月中旬,当事人将库存标注“

”商标服装重新在店内以低于进货价格清仓甩卖违法经营额合计2.46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服装、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督促指导当事人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共同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案例7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2022年3月16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盐都区华兴国际汽车城某店面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在售的标注“壳牌”“美孚”“Mobil”注册商标的润滑油(机油)商品142瓶(桶)。

经查,涉案润滑油系张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从广州市一经销商处,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物流寄件方式,多次少量购进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涉案商品货值共计2.45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6月15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镇江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珠宝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饰品案2022年7月21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丹阳市云阳镇某珠宝行经营标有“

”、“

”、“

”标识金饰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在深圳某珠宝批发市场购进标有“

”标识金饰品12只;标有“

”标识金饰品1只;标有“

”标识金镶钻饰品1只,共计14只经鉴定,上述商品标识信息与正品不符,做工与正品产品存在较大差异,系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产品,侵犯了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梵克雅宝有限公司、历峰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案发,上述商品未有销售,涉案商品市场零售价共计8.1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9月22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配件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案2022年3月3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姜堰区某五金配件销售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78种型号的“NSK”牌轴承共计1654个,42种型号的“NTN”牌轴承共计1655个。

经查,“NSK”的商标权利人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NTN”的商标权利人为NTN株式会社,经鉴定,以上轴承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游销售渠道,货值达16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2年4月20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案例10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臧某侵犯“KOHLE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0月25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宿豫区的某施工工地在装修工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存有34套标有“KOHLER”标识的便桶经查,上述商品是该工程材料供应商臧某提供,当事人与“某科勒建材商城”网店的销售人员联系,通过微信进行交谈、交易,且未向对方索要经营资质,当事人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进货来源。

“KOHLER”为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经鉴定,上述便桶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总货值共计1.15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2年1月24日, 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稽查局采编:应宣处发布:张正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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