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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胡群林(知识产权律师)一篇读懂

2023-09-07Aix Xin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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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胡群林(知识产权律师)一篇读懂

 

——荟上承(惠州)木盖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熊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均给予法律上的独占性保护,智力成果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形成的条件之一是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一旦被证明不具有新颖性,则该外观设计属于公有领域的范围,任何人均可以正当使用该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经由形式审查,其新颖性有可能在授权之后重新受到评价,先前所授专利权有可能最终被认定为自始无效因此,仅凭持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足以自以为享有稳定的排他性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持有人在明知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先公开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明知前述专利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仍然发起对他人正当使用该外观设计行为的侵权诉讼,其行为本质上是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滥用。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21)粤73民初380号二审案号(2022)粤民终668号案由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合议庭审   判   长  欧丽华审   判   员  肖少杨审   判   员 

叶   丹法官助理宋薇薇书记员谢宜桐‍‍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兴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磊,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荟上承(惠州)木盖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街道林村管理区上格村37号法定代表人:黄艺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熊兴自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荟上承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二、驳回荟上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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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裁判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6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兴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磊,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荟上承(惠州)木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街道林村管理区上格村37号法定代表人:黄艺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熊兴因与被上诉人荟上承(惠州)木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上承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熊兴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荟上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荟上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熊兴在提起(2018)粤73民初3698号案件(以下简称3698号案件)诉讼之时并无主观恶意。

熊兴提起3698号案件的时间早于案外人在阿里巴巴平台申诉成功时间,熊兴提起诉讼之时并不知晓案外人所提交的QQ空间证据;2.现有设计认定是专业法律问题,阿里巴巴平台的认定不具有权威性,即便案外人在阿里巴巴平台申诉成功在先,熊兴行使诉权提起诉讼亦无可厚非,更何况熊兴是在案外人申诉成功前提起3696号案诉讼;3.阿里巴巴平台对于案外人所提交的QQ空间证据认定是错误的;4.腾讯视频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在提起3698号案件诉讼之时具有恶意。

熊兴在后来才得知腾讯视频被荟上承公司作为无效证据使用现有设计认定问题专业性很强,熊兴既不是专利代理人也不是知识产权律师,一审法院不能仅因为熊兴此前参加过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就认定熊兴“明知权利基础不稳定,仍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在申请日前主动或被动公开自己的技术或设计的行为只可能是疏忽而不可能是故意,作为代价,专利被无效或侵权诉讼败诉已足以衡平一审法院以过高的标准要求熊兴,有违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被上诉人辩称荟上承公司答辩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与理由:1.根据在案证据,3698号案件立案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此时案外人申诉成功已21日,不存在上诉人提起前案诉讼时不知晓案外人所提交的申诉材料情形;2.现有设计认定确是专业问题,但熊兴在本案中明知涉案专利在其专利申请日前已发表过了,不存在技术比对的问题,且案外人申诉材料亦告知熊兴明知专利在先公开却滥用投诉的行为如不主动撤回,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3.根据在案证据,案外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并非是熊兴所说QQ空间证据,而是微博等网站在先公开证据;4.熊兴的被诉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并不仅基于某一件事,而是在前案中存在大量不当行为。

一审原告诉称荟上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熊兴赔偿荟上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2.熊兴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6日,熊兴授权案外人清木公司以专利号为ZL201730540560.0、名称为“挪车牌”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权利基础,向阿里巴巴平台投诉荟上承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10月27日,公告日为2018年7月6日。

同日,案外人清木公司以相同权利、相同事由向阿里巴巴平台投诉案外人某网店2018年11月11日,前述网店向阿里巴巴平台提出申诉并于同月14日被认定申诉成立,其提交申诉说明中道:“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相同的外观设计已公开,包括但不限于新浪微博、阿里巴巴、淘宝订单快照等,其中多个店铺系专利权人经营,其明知该专利在先公开并滥用投诉的行为构成恶意取得专利权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8年12月5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第3698号民事案件,该案系熊兴以荟上承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日,另有(2018)粤73民初3695号、3696号案件在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均是熊兴以同一专利权针对案外不同主体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

2019年1月17日,荟上承公司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5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熊兴并未出席同年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第406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2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并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9年6月25日,熊兴就3698号案件及另两起关联案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7月3日作出准许其撤回起诉的裁定另查明,名为“有故事的店”的腾讯视频网站用户,于2017年6月14日发布标题为“熊兴手工木艺·故事|有故事的店”、主讲人为熊兴的挪车牌宣传视频,该视频所呈现的挪车牌设计即为涉案第406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的对比设计2。

在该视频的评论区,显示有熊兴所持微信号的发言据(2017)粤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记载,熊兴于2017年8月31日以案外人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为由,判决驳回熊兴在该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查明,清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熊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7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工艺制品、竹木制品五金配件等3698号案件所涉被诉侵权链接的销售记录载明,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共产生订单23个,销售产品554件,销售总额20534元。

另有,荟上承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与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致又查明,除3698号案件被告荟上承公司提起诉讼外,一审法院还受理了(2018)粤73民初3695号、3696号案的被告对熊兴提起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对应案号分别为(2021)粤73民初382、381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荟上承公司在审理中明确表示被控侵权行为系熊兴恶意提起第3698号民事诉讼的行为,并因此主张熊兴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属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荟上承公司所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熊兴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2.如构成恶意,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关于第一个焦点,判断熊兴是否存在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从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几方面进行审查。

本案中,熊兴于2018年依据涉案专利针对荟上承公司提起3698号案件专利侵权诉讼,荟上承公司为应诉答辩聘请了律师并支付了律师费等,由该诉讼行为而造成荟上承公司支付律师费等损害结果的侵权链条已经形成故在现有证据证明侵害行为、损害结果确实存在,且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本案的关键在于,熊兴提起3698号案件诉讼之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前述判定应综合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熊兴是否具备专利法律的认知能力根据已查明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认定另案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不侵犯熊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判决可以推定熊兴与一般未接触过专利诉讼的民众不同,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知道或应当知道“现有设计”的法律内涵及效果。

其次,应考虑3698号案件的专利权利基础是否稳定结合已查明事实,腾讯视频中早于申请日出现与涉案专利相同的设计方案,该视频采访对象为熊兴本人并附有熊兴微信号的评论,可以合理推定熊兴对于该设计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应当知情。

熊兴在明知权利基础不稳定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行为已不具有正当性再次,应考虑启动诉讼之时,熊兴是否明知专利权存在瑕疵熊兴授权清木公司分别针对荟上承公司及案外人,以涉案专利为权利基础向阿里巴巴平台提出若干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

在该批被投诉对象中,某案外人提出申诉并被阿里巴巴平台认定申诉成功因此,即使如熊兴所言,其对被诉侵权设计被公司员工上传至腾讯空间并予公开的事实不知情,但其至迟应于案外人就阿里巴巴投诉申诉成功之日即2018年11月14日前后,知晓己方专利设计有于申请日前已被公开的可能性,并应尽善良主体之义务进行积极核实。

而熊兴在投诉失败再次被案外人提醒涉案专利可能进入了公有领域之后,仍向法院对荟上承公司提起外观设计专利诉讼,难谓系以依法维权为目的、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熊兴辩称,因公司内部存在人员流动等缘故而不了解涉案外观设计已被公开的情况,不存在主观恶意。

但据熊兴庭审陈述,公开设计方案的员工直至2020年仍在其公司工作,故熊兴未在合理期间核实涉案外观设计方案是否被公开,又无故缺席无效宣告口审程序,再抗辩其全不知情,难以令人信服因此,综合考虑熊兴的认知能力、主观状态及其在相关诉讼中的行为表现等,一审法院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起3698号案件专利侵权之诉的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二、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荟上承公司主张熊兴应依据3698号案件被诉侵权链接产品销售记录、为应诉支付的律师费等赔偿损失,并明确销售损失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销售量×成本-订单数×运费=总利润,总利润÷销售天数=日均利润,停售时长×日均利润=造成损失。

就本案而言,熊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了荟上承公司的相关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与此同时,一审法院也注意到,涉案专利被无效的原因是熊兴在其自身的产品宣传中公开了相关设计,并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荟上承公司的现实经济损失、预期利润的损失以及熊兴的主观恶意、系列案件诉讼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熊兴赔偿荟上承公司25000元一审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熊兴自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荟上承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二、驳回荟上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荟上承公司负担862元,熊兴负担1438元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持续至2022年1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上诉请求与理由、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熊兴提起3696号案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本院认为,虽然熊兴提起3696号案诉讼时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显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实物或图片已经被微信公众号“熊兴工作室”、腾讯视频所公开发布从相关微信公众号、腾讯视频的名称和内容来看,相关公开的图片、视频主要系用于宣传熊兴个人或其产品,且熊兴在相关视频中接受采访并介绍涉案专利产品,其亦确认上述微信公众号为其所有,腾讯视频是其员工发布的,故根据前述情况,熊兴对于涉案专利已在申请日前为公众知悉的情况理应是知晓或允许的,其对提起3696号案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是明知或应知的。

再者,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熊兴提起的3698号案件立案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阿里巴巴平台申诉成功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由此可知,熊兴是在明知阿里巴巴平台已申诉成功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诉讼流程,其行为难谓善意。

本案中,熊兴上诉主张,阿里巴巴平台认定不具有权威性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阿里巴巴平台对投诉处理当中的认定不具有权威性,但是,熊兴于2017年已经将涉案外观设计在腾讯视频、微博等网站在先公开,在此情形下,当阿里巴巴平台申诉成功时,其应当注意到涉案专利不具备稳定权利基础的事实,而熊兴注意义务还基于其在(2017)粤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所涉案件中已经经历类似情形,其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认知能力,故对其涉案专利的正当行使,应当具备较高注意义务。

本案中,熊兴还上诉认为,仅凭腾讯视频在先公开涉案外观设计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其在3698号案件诉讼之时具有恶意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并非仅凭腾讯视频证据即作出认定,而系结合熊兴自身所具备专利法律的认知能力以及腾讯视频证据、熊兴在阿里巴巴平台的商品投诉、申诉流程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熊兴还上诉主张,其发起3698号案件诉讼是对专利制度的信赖,其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对此,本院特别重申,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均给予法律上的独占性保护,智力成果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权形成的条件之一是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一旦被证明不具有新颖性,则该外观设计属于公有领域的范围,任何人均可以正当使用该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经由形式审查,其新颖性有可能在授权之后重新受到评价,先前所授专利权有可能最终被认定为自始无效。

因此,仅凭持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足以自以为享有稳定的排他性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持有人在明知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先公开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明知前述专利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仍然发起对他人正当使用该外观设计行为的侵权诉讼,其行为本质上是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滥用。

故熊兴的行为并不属于对法律制度信赖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综上,熊兴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二审裁判结果综上所述,熊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已交纳),由上诉人熊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欧丽华审 判 员  肖少杨‍审 判 员  叶丹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法 官 助 理  宋薇薇书    记   员。

  谢宜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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