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外安全知识:小学生校外安全知识有哪些
今年3月25日是第2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春天到了,生机勃勃,校内校外的课间活动、外出郊游都充满乐趣。开心玩乐的同时,请谨记安全无小事。学校、家长、孩子们,跟着这些典型案例,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今年3月25日是第2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春天到了,生机勃勃,校内校外的课间活动、外出郊游都充满乐趣开心玩乐的同时,请谨记安全无小事学校、家长、孩子们,跟着这些典型案例,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一孩童在操场被球砸伤向学校索赔法院认定学校无需担责小伟的父亲带其在某大学操场玩耍时,该学校垒球队正在操场训练,经垒球队提醒,两人移至防护栏外的安全区域活动但陈某在投球时发生意外,垒球击中小伟头部后经诊断,小伟为头部外伤。
事件发生后,陈某与小伟父亲就赔偿费用问题达成协议并一次结清,双方对此事不再有任何纠纷后小伟的父亲认为学校管理不到位,应当承担场地管理责任,双方沟通未果,小伟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进行道歉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学校操场系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场地,学校虽对操场的管理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仅需达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该学校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已经尽到了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小伟的父亲与陈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表明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并已履行完毕。
因此,学校并非直接侵权人,小伟的父亲要求学校承担赔偿并道歉,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京小槌提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的学校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与其从事的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基本的安全措施、对隐蔽性危险的告知义务等,在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如果学校已经采取设置防护网等安全措施并尽到告知义务,可以认定学校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恰逢春日好时光,适当的户外活动有益于身心健康,大家在玩乐时,务必增强安全防护意识,留意周边环境和自身安全,选择合适的场地,注意相关标识,遵守活动场所相关规定,避免受到伤害。
案例二未成年人骑摩托车酿事故法院判其家长承担责任小佳、小方、小钱是三名初中生,均未满18周岁在放假期间,小佳和小方想去郊区游玩,得知小钱刚从网上买了摩托车,小佳在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向其借车骑行一路上,小佳骑着摩托车载着小方,二人都没有佩戴头盔,结果发生事故,二人均全身多处骨折。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佳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小方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佳及其父母、小钱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佳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对小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佳父母作为监护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方明知小佳是未成年人,仍未佩戴安全头盔搭乘小佳驾驶的摩托车,将自身置于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境地,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及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钱在明知小佳未达申领驾驶摩托车资格年龄的情况下,仍允许小佳驾驶其摩托车,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小钱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钱购买、驾驶、出借摩托车未尽到监管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佳及其父母承担60%的责任,小方自担30%的责任,小钱及其父母承担10%的责任京小槌提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应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机动车同时,在乘坐摩托车等机动车时,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做好安全防护家长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不能给未成年子女购买摩托车,而且要管理好家里的机动车,不能允许未成年子女无证驾驶,制止孩子的危险驾驶行为,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监督、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供稿:昌平法院编辑:林小平 汪希审核:张忠涛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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