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函(知识产权律师函模板)满满干货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不同,律师函在具体表述措辞方面其实都有讲究;套用模板千篇一律的律师函,也很容易产生法律风险。无论是为逞一时之气还是为了贪图便宜而随意发律师函,都可能给自己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相应风险,起草和发送律师函还是慎重为上。
律师函是知识产权维权中的一种常用手段,笔者也曾经代表很多客户发出大量律师函很多律师认为,律师函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是一种相对“温和”的维权手段,发一封信警告下侵权人,让侵权人自动停止侵权,省时省力如果侵权人愿意配合,侵权行为会很快停止;这样律师容易出成果,客户也高兴。
正是这种简便易行的维权手段常常让人失去警惕,不再对律师函字斟句酌然而,律师函作为相对“温和”的维权手段,却隐含着不易察觉的风险发律师函时稍有不慎,很可能带来很多麻烦下面来看一个最高院的案例: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
本田株式会社认为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双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销售商发送了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致歉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出了该诉讼,在主张确认不侵权的同时,主张本田株式会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本案,最高院认为,“侵权警告信中仅记载了涉案专利权的名称、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以及受函客户涉嫌侵权的性质,没有披露主张构成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具体理由或进行必要的侵权比对,也没有披露其与双环股份公司均已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等其他有助于经销商客观合理判断是否自行停止被警告行为的事实。
由于被警告的经销商作为双环股份公司的交易方,也是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产品的竞争者或客户群,本田株式会社在向这些经销商发送的警告信维护其专利权的同时,也有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对象或者商业机会的作用”最终,最高院认定本田株式会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因为律师函而起的纠纷越来越多,一些法院目前的态度似乎对发律师函的“疏忽”不太宽容,往往认定发律师函的“疏忽”也构成侵权行为(较为常见的是商业诋毁、名誉权侵权等),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全国各地的法院,这类案件并不罕见。
其实,起草律师函也要拿出和写诉状、代理意见一样的认真和谨慎,尤其在当前的背景之下笔者认为,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恰当的发送对象一般来说,用于知识产权维权的律师函的发送对象很多是给侵权的源头(如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但实际上,也不乏律师函是发给其他关联主体(如侵权人的经销商),甚至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发布的发出律师函时往往没有法院或行政部门对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予以明确在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向关联主体和不特定主体发出律师函常常会被认为有打击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的嫌疑,这将使自己面临非常不利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发律师函需要极为严谨2. 主张要有证据支持发律师函之前一定要保留证据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来说,这种证据至少包括两方面:权利基础证据和侵权行为证据虽然发律师函对证据形式的要求并不像诉讼那么严格,但一定要保留初步的证据,以便在对方挑战律师函时有足够的理由支撑律师函的主张。
其中,侵权证据最容易灭失,例如网上侵权信息极易被删除;实体的侵权产品也很容易在收到函后转移或销毁,给后续取证带来很大难度一旦证据灭失,对方若不认账,甚至反咬一口主张发函人商业诋毁或侵害名誉权,反而给自己带来风险。
保险起见,最好在发函前先进行公证3. 侵权主张要有法律依据有些律师函对法律依据的选择非常粗糙甚至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发律师函的目的只是为了起到“警告”的作用;还有一些律师函对侵权的构成缺乏最基本的论证这都可能是将来的隐患。
因此,在律师函中要对法律依据认真选择,并对侵权主张至少作出基本的分析论证(例如:商标相同还是近似?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还是等同?)此外,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不同,律师函在具体表述措辞方面其实都有讲究;套用模板千篇一律的律师函,也很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所以,律师函看似简单,但写好律师函所花费的精力并不少无论是为逞一时之气还是为了贪图便宜而随意发律师函,都可能给自己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相应风险,起草和发送律师函还是慎重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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