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代理人资格证报考条件(知识产权代理人资格证有什么用)学会了吗
专利申请表述主要出现在了《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法律文件中,且没有对其做定义。
一、什么是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表述主要出现在了《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法律文件中,且没有对其做定义下面以上述两部法律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什么是专利申请权作一下简单的分析。
(一)专利申请权是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1、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客体《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将二者对比来看,计算机软件对应作品,专利、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对应发明、实用新型由此可以看见,技术成果(方案)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存在一定的重合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于技术成果2、技术成果与专利技术成果是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中,专利、专利申请以及技术秘密并列为技术成果的具体类型,可见对于技术成果来讲,是否公开为公众所知悉是区分二者的标准。
可见,技术成果的范围要大于专利的范围基于上述规定,专利申请与专利、技术秘密并列为技术方案,具备构成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可以看出专利申请以技术方案的形式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专利申请可以理解为在提交申请且未获得授权前技术成果的一种变称,而不是字面意义上的申请这样一种动作和状态。
二、专利申请权是不是知识产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实用新型等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那么,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下专利申请权中有哪些专有的权利(一)专利申请权的时间范围《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中,专利、专利申请以及技术秘密并列为技术成果的具体类型。
《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有观点认为该条所称“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专利申请权(1)),以及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对其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即对该专利申请的所有权(专利申请权(2))。
这种所有权主要体现在申请人有权决定是继续进行申请手续还是放弃其专利申请,是自己继续保留该专利申请还是将该专利申请转让给他人等(放链接)《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上可知,专利申请权是在发明专利生效前存在的一种权利形态,且在专利申请日前后有着不同的权利内容
(二)专利申请权的内容1、申请专利的权利(1)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条旨在规范谁可以决定是否提出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申请被批准授权后,谁可以作为专利权人但是,本条出现了一个权利的真空地带没有明确,就是在提交了专利申请后,申请被批准授权前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
(2)民事案件案由的落脚点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48条定义的专利合同纠纷中,列明了:(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第160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中规定了(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
在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案件;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通过检索专利申请权属的案例,也多集中在职务作品与合作作品权属的争议上结合《专利法》可以看出,其裁判的依据是《专利法》第六条和第八条,采用与判断职务作品和合作作品权属相同的方法去判断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处理案件的变化来看,申请专利的权利等同于技术成果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有权,只有所有人才可以决定是否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
如果不申请,则作为技术秘密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2、专利申请权《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的答复意见第一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属于专利申请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保全的专利申请的名称、申请人、申请号、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变更著录事项、中止审批程序等,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通过对程序性的事项梳理可以发现,不管是转让时需要的登记公告手续,还是在财产保全中的保全内容,此时的专利申请权都是建立在已经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后才可能发生的情形之下如此来看,《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是专指在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后,获得授权之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从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来看,专利申请权是再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以后,享有的转让权利和程序性权利(1)转让技术成果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理解为作为技术成果所有人享有的可以转让的权利,表现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就是变更著录申请人的事项。
(2)程序性权利这里表现为申请人决定是否继续推进专利审批的程序,选择是否申请提前公开等专利审批程序当然,上述除了上述两种权利外,也包含了在专利申请的权利中最为基础的所有权的权属问题因为,只有解决权属问题,才能在进一步讨论转让和程序性的权利。
三、专利申请权的保护经过检索,没有发现侵害专利申请权的案件但是,基于专利申请权是搭建在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之上,且是在未获得专利授权之前,其就存在了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只要行为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做出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都存在侵权的问题。
(此处不讨论技术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问题,假设均构成技术秘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职务发明或者合作发明的一方发明人侵害技术秘密申请专利;(2)专利代理人等其他第三人侵害技术秘密申请专利(2019)最高法知民终673号。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侵害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可以产生专利权权属争议,但即使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人员同时侵害技术秘密,因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的技术秘密与公开性的专利,属于不同性质的诉讼标的,技术秘密的侵权之诉和专利权权属的确认之诉,二者属于侵害技术秘密和专利权权属两个不同案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被告主体亦不相同,不应在本案中同时进行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中博迈公司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的高度重叠以及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具有密切关系,本院认为宜将上述两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第一,主要事实的高度重叠。
结合博迈公司的起诉状及庭审意见陈述,其起诉何克江、麦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的主要事实为:何克江违反约定将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披露给麦可公司,麦可公司明知或应知何克江的违法行为而获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涉案专利申请(说明:案涉专利已经公布)实为“披露”技术秘密这一侵权行为的具体呈现。
博迈公司关于确认涉案专利权权属归其所有所依据的事实与上述主张的事实基本相同,均涉及技术秘密构成、范围的认定以及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本案审理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所需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二,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根据博迈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理由,确认博迈公司为涉案专利权利人的前提为麦可公司与何克江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如果认定何克江、麦可公司并未侵害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则博迈公司关于专利权属确认的主张也可能得不到支持。
本案的确认之诉的结果系侵权之诉结果的自然延伸,两者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因此,本案通过诉的合并,还可以实现避免裁判冲突的功能(2018)鲁民终923号本案中,许允方委托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为其申请专利,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的规定,专利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
专利申请权下的非专利技术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还涉及到技术成果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此处就涉及到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后是以申请日还是公布日作为认定技术成果是否仍为技术秘密的时间点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申请后的专利成果并没有马上公开,而是根据专利申请人的申请后才公布。
从正向来看,侵权人在技术成果公布前侵犯的是技术秘密,既涉及到权属的认定也涉及到侵权行为的认定如果能够证明在公布后侵权的,则不适用侵犯技术秘密的保护规则,可能涉及到优先权的认定问题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从作为权利客体的角度、权属争议的角度还是侵权保护的角度,专利申请权存在可以纳入到知识产权的范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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