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读懂takee全息手机(钛客全息手机)
3D显示行业爆发专利“阻击战”
编者按:在3D显示领域耕耘多年的深圳超多维公司拥有一件裸眼3D技术领域的专利2015年,该专利遭遇同行业的钛客科技公司的挑战钛客科技公司以该专利相关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近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定超多维公司于2015年9月提交的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原标题:裸眼3D专利引行业巨头角逐—— 3D显示行业爆发专利“阻击战”
近年来,“3D显示”成为热门词汇,特别是随着裸眼3D技术日趋成熟,人们不再需要佩戴专门的眼镜就可以看到3D图像,极大地拓展了3D显示技术的应用范围但是长期以来,传统的裸眼3D显示装置只能将显示内容以3D的形式显示出来,观看者和显示内容之间并不存在互动,没有达到完全展现真实生活的效果。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3D显示领域耕耘多年的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超多维公司)研发出了一项新型技术并提交了多件专利申请,其中一件名为“一种立体显示方法及跟踪式立体显示器”,该申请于2011年10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10229920.2)。
该专利涉及的3D显示技术将视线跟踪技术与动态画面调整技术引入到裸眼3D显示方案中,从而解决了传统意义上认为裸眼3D有视角限制,或者用户体验不好的问题该专利此后荣获2014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 2015年6月,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钛客科技公司)针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9月,超多维公司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和5,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6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了审查 日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定超多维公司于2015年9月提交的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截至目前,涉案各方并未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3D显示市场前景广阔 凭借广阔的应用前景,3D显示技术自面世以来便成为产业界关注的焦点,众多企业也纷纷将该技术作为研发方向,超多维公司便是其中之一超多维公司创立于2004年,致力于VR/AR等创新视觉科技和裸眼3D显示技术的研发,目前已成为3D显示领域的领先企业。
自创建以来,超多维公司已在全球提交了超过600件专利申请2013年,超多维公司参与完成的名为“立体视频重建与显示技术及装置”的裸眼3D显示技术获得了2012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据了解,早期的3D显示技术主要通过佩戴立体眼镜观看立体画面,而目前的主流产品主要是基于双目视差的裸眼式3D显示装置。
但是,目前多数裸眼式立体显示装置只能将显示内容以3D的形式显示出来,观看者和显示内容之间并不存在互动,因此在用户体验方面存在较大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超多维公司研发出了一种新型3D显示技术,将视线跟踪技术与动态画面调整技术引入到裸眼3D显示方案中,可以显著提高3D显示的真实感。
2010年7月,超多维公司就该技术提交了多件专利申请,其中一件名为“一种立体显示方法及跟踪式立体显示器”,该申请于2011年10月获得授权该专利的说明书摘要为:“本发明为解决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立体显示方法,包括:获取观看者的位置信息;根据位置信息调整立体图像的显示内容;根据所述位置信息调整立体图像的显示内容,包括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生成相对前一左眼视图具有运动视差的当前左眼视图以及相对前一右眼视图具有运动视差的当前右眼视图,并利用所述当前左眼视图及所述当前右眼视图合成所述立体图像。
”产品发布引发专利大战 该技术研发完成后不久,超多维公司便开始研发设计基于该技术的裸眼3D产品2014年7月,钛客科技公司的一个举动引起了超多维公司的注意创立于2012年的钛客科技公司由3D显示行业颇具实力的亿思达科技集团于2012年投资成立,是一家智能显示终端制造商和3D立体内容服务提供商。
当月,钛客科技公司在北京发布了号称“全球首款可以直接观看到3D图像界面”的takee全息手机,随后引发业界广泛关注据介绍,takee全息手机可以通过追踪人眼的视角位置,基于全息图像数据模型计算出实际的全息图像,再通过指向性显示屏幕将左右眼的立体图像投射到人眼视网膜中,从而使人眼产生和实际环境感觉一样的视觉效果。
此后,超多维公司将钛客科技公司及其母公司亿思达科技集团以专利侵权为由告上法庭钛客科技公司随后就超多维公司的多件专利发起挑战其中,2015年6月,钛客科技公司针对“一种立体显示方法及跟踪式立体显示器”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理由包括该专利相关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随后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超多维公司于2015年9月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钛客科技公司对上述修改无异议。
经合议组核实,超多维公司的上述修改方式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和合并,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超多维公司于2015年9月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至第6项以及授权公告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涉案专利终被维持有效 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查时采取了通常使用的“三步法”首先是确定与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合议组成员向记者介绍,在该案中,钛客科技公司提交了4份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是公开号为US2006/0038881A1的美国专利文献。
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立体图像显示设备,其中披露了相应的立体图像显示设备及其眼瞳位置获取系统等,其中的相机系统可以捕获观看者眼瞳的图像,以确定该眼瞳的位置并追踪眼瞳位置的变化请求人将对比文件1作为与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该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立体显示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有两点:区别特征(1)是利用左眼视图及右眼视图合成立体图像;区别特征(2)则涉及调整带有运动视差的立体图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显示器上直接生成合成的立体图像,以及如何调整立体图像的显示内容以显示带有运动视差的立体图像 第三步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是公开号为CN179123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对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将2D图像通过透视投影功能渲染为3D图像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使用2D摄像机环绕拍摄物体以形成3D图像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一种三维图像显示设备,但是均不涉及调整带有运动视差的立体图像的技术问题,因此上述3个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同样,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区别特征(2),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区别特征(2)的存在能够获得通过调整连线的偏转使得观看者感受到运动视差的存在,从而提高立体显示的真实感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 该案合议组成员表示,客观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事实是创造性判断中关键的一步,只有客观、准确地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事实以及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才能得出该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准确结论。
而客观认定对比文件,应当从对比文件本身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进行客观整体考量,不应带着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去解读对比文件而且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也应当遵循从现有技术出发的原则,而不应当在对比文件中引入该专利中的内容进行分析推断,从而导致超出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客观公开事实的认知范围,由此得出错误的结论。
近期,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决定,认定钛客科技公司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宣告在超多维公司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截至目前,涉案各方均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记者 赵世猛)延伸阅读创造性评价中的客观认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其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的判断主体,“现有技术”是用于比对的基础创造性的判断过程是以客观认定事实为基础、以准确适用判断方法为手段,得出客观准确的结果的过程,这就要求判断的主体——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站位要客观,同时对于比对的基础——现有技术的认定亦要客观。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知识和能力客观认定现有技术公开的事实,是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发明具备创造性结论是否客观准确的基础只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客观、准确地认定现有技术公开的事实以及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才能得出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准确结论。
理论阐述 首先,对于判断的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之所以设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样一个假设的概念,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判断主体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界限,统一对专利申请以及现有技术的理解,减少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主观因素的影响 应当强调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具备创造能力,仅仅具有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试验的能力。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与创造能力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有限智慧劳动付出的范围内应用的能力,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第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在确定的逻辑指引下应用其分析、推理和试验的能力。
所述的逻辑指引可以是所属技术领域存在的普遍技术追求或确定的规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备主动创造逻辑指引的能力但是在创造性判断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现有技术或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中获取上述逻辑指引,并在此基础上应用其分析、推理和试验能力对现有技术中给出的技术手段进行改造。
应当注意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获取上述逻辑指引的基础是现有技术或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知识,而不能在了解了要求保护的发明后,从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借鉴生成逻辑指引,进而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中的内容应用于现有技术中以对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手段进行改造。
第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逻辑指引下应用分析、推理和试验等能力的效果是可预期的这种预期应当是明确且确定的,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或其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的逻辑指引下,为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应用其逻辑分析、推理和试验能力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并且可以明确地预期到改造后能够达到的效果或结果。
否则,毫无预期的分析、推理和试验脱离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范畴 第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用其能力时不存在认知上的障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用其能力应当是在现有技术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中获取的逻辑指引下进行的,上述逻辑指引应当是确定的。
如果现有技术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中的某些知识阻碍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获得这种逻辑指引,或者明确给出了相反教导,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应用其能力 只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有了正确认识,才能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准确把握发明构思,正确运用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从而得到客观准确的判断结论。
其次,对于比对的基础——现有技术而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中规定,对比文件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
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是对现有技术的事实认定的客观要求。
而客观认定现有技术,应当从现有技术本身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进行客观整体考量在考量现有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时,需要进一步考量各技术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发挥的作用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技术方案能够确定的作用,以及这些技术特征是否相互关联才能产生发明的技术效果,不能脱离该技术方案而对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应带着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去解读现有技术,并且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也应当遵循从现有技术出发的原则,而不应当在现有技术中引入涉案专利中的内容进行分析推断,否则将导致在超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现有技术客观公开事实的范围无序扩张,由此得出错误的结论。
案例演绎 “一种立体显示方法及跟踪式立体显示器”(专利号:201010229920.2)的发明专利,涉及一种立体显示方法,其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涉及根据观看者与立体显示焦点之间连线相对于前一物体的中心之间连线的偏转方向来产生当前视图,使得当前视图立体呈现出的当前物体相对于前一物体绕立体显示焦点进行偏转,从而动态调整立体图像的显示内容以显示带有运动视差的立体图像。
另一项现有技术(下称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将2D图像通过透视投影功能渲染为3D图像的技术方案,第三项现有技术(下称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使用2D摄像机环绕拍摄物体以形成3D图像的技术方案请求人主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出发,假设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中存在涉案专利中的“立体显示焦点”“观看者与立体显示焦点之间连线”等技术特征,并应用结合真实世界中物体的立体视觉现象,进一步将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应用到假设的场景中,由此推导认为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
对于比对的基础——现有技术而言,无论是对比文件2还是对比文件3仅涉及如何产生立体图像,两者均不涉及动态调整带有运动视差的立体图像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和3均没有公开涉案专利中的“立体显示焦点”“观看者与立体显示焦点之间连线与观看者与前一物体的中心之间连线的偏转方向”“使得当前左眼视图和当前右眼视图立体呈现出的当前物体相对于前一物体绕所述立体显示焦点进行偏转”等技术特征。
对于判断的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现有技术并不涉及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相应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明确的逻辑指引,在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推导出涉案专利中的“立体显示焦点”“观看者与立体显示焦点之间连线”等技术特征,也不存在明确的逻辑指引将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应用到假设的场景中与真实世界中物体的立体视觉现象进行结合推导,请求人的上述分析和推理,未客观考量现有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带着对涉案专利的理解对现有技术进行了解读,超出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试验的能力范畴。
综上所述,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如果没有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客观的知识和能力为依据,脱离现有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孤立地分析其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并且引入涉案专利涉及的技术特征来推导现有技术公开的事实,则会脱离现有技术本身客观展现的技术内容,超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现有技术客观公开事实的范围无序扩展,最终得出错误的结论。
因此,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应当客观把握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并客观认定现有技术公开的事实,才能最终得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准确结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朱朔)(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赵世猛 编辑:石焱)(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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