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恐怖历史:元朝恐怖历史真相
“蒙古人打汉人,汉人不得还”这条元代民族歧视的律法,为许多元代研究文章所引用,一般引自《元史·刑法志》中:“如蒙古人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言见
一提起元朝,大家往往想起关于他诸多的黑历史,各种咬牙切齿的愤愤不平譬如“蒙古杀死一个汉人,只要缴一头毛驴的价钱就可以了”,“汉人挨打不得还手”“蒙古人打汉人,汉人不得还”这条元代民族歧视的律法,为许多元代研究文章所引用,一般引自《元史·刑法志》中:。
“如蒙古人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言见证,于所在官司,如有违反之人,严行断罪”此条律法历来被作为元朝民族等级的证据,汉人在元朝社会地位极低,律法极为不公正,查其最早出处,是在《元典章》卷44《刑部》6《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中,原文如下:。
“至元二十年二月,中书省刑部准兵部官:承奉中书省札付,照得,近为怯薛歹蒙古人员,各处百姓不肯应付吃的,不与安下房子,札付兵部,遍行合属依上应付去讫今又体知得,各处百姓依前不肯应付吃的粥饭,安下房舍,致有相争中间,引惹争端,至甚不便。
仰遍行合属,叮咛省谕府、州、司、县、村、坊、道、店人民,今后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员经过去处,依理应付粥饭宿顿,安下房舍,毋致相争如有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赴诉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
请依上施行”原文大概之意“怯薛歹蒙古人员出行各地遇到百姓不配合不肯提供吃住,以至于引发各种争端,责令各地百姓今后遇到怯薛歹蒙古人员尽力配合吃住安顿,不要相争”怯薛是元朝皇帝的贴身侍卫,也是常说亲信心腹之人。
,它源于草原蒙古部落贵族的侍卫亲军,其成员称为“怯薛歹”,多由贵族子弟充任,分四班宿卫,称四怯薛其出身以蒙古人为主,但也有色目人、汉人甚至南人贵族子弟夹杂其中作为元代帝王的亲信内侍,他们和皇帝朝夕相处,最受皇帝宠信,他们接近帝国的统治核心,拥有许多常人不能拥有的政治权利,怯薛到了做官的年龄,都会被挑选出去做官,所以有元一代,怯薛一直是元朝政府高级军政官员的最主要来源,许多朝廷高官都出身怯薛,所以在立法上,元朝政府也对怯薛成员给予特殊的权利待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定,其适用者专指怯薛歹蒙古人员与普通驿站百姓,而非指所有蒙古人都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就如同后来明朝的皇帝往往特殊给予身边亲近的宦官们各种权力如出一辙。
蒙元时期官员图又有《元史·刑法志》伤害条:“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网上很多人经常直接把它解读为,蒙古人打死了汉人,赔点钱就可以了事不用偿命首先,这一罪名主要是界定了案件发生情形,即“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也就是说,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事出有因:争执、醉酒;2、殴打致死。
这一界定,与《元史·刑法志四·杀伤》所规定的第一条“诸杀人者死”并无冲突或者说,这一规定,实际上界定为并非是“故意杀人罪”,而是“伤害致死罪”如果蒙古人故意杀死汉人,那么依照《元史·刑法志四·杀伤》规定的第一条,亦属於死刑,而非“断罚出征”就能了事。
当然 “如争执、醉酒”等情形,往往不好界定,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一些蒙古人减轻罪责之护身符。这一点,也许是元代立法者在观念上偏袒和历史局限。
古代银元宝需要肯定的是“烧埋银”这项制度是儒家文化“人命至重”观对蒙古草原民族传统“赔命价”习惯法进行的改造,是蒙元统治者附会汉法的制度创新既是元代法律制度中可贵的、值得赞许的特色,也是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
“烧埋银”之含义,乃是由罪犯偿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被害者亲属,以作丧事之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赔偿金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要求在追究行凶者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反观常常被世人称颂的汉唐宋朝,出现的达官显贵豪强地主仗势杀人之事,除了遇上刚直不阿的清官或者贤明之君还能主持公道,反之只能不了了之,这对底层百姓是福是祸呢?。
此外,按元制烧埋银之标准为白银五十两由於白银是从明代后期才由欧洲大量流入中国,因此元代之银价较之后来要贵得多,按照元人笔记记载,有些罪犯家中因赔偿烧埋银,而不得不将“女孩儿折烧埋银”可见,五十两烧埋银,在当时价值不菲,充分考虑照顾被害人家属等弱势群体的损失利益,同时元朝法律还保证受害人家属对烧埋银完整的所有权,苦主是惟一的受益者。
综上所述,在元代法律体系中对蒙古人的偏袒宽纵确实是存在的,但并非如传言所谓那样各种野蛮黑暗昏聩,不值得一提对于一个朝代评价分析,不仅要看当时具体的历史实情,更要关注其中的细节之处一味刻意去夸大或者特意抹黑贬低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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