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学士学位和文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和文学学士学位)燃爆了
2022年度滨州市政府委托高等院校培养师范生有关事项公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委托高等院
高考志愿填报时,很多同学就已经把目光放到了大学,尤其是“双学士学位”有的同学不禁要问:什么是学士学位?大学里的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到底有什么区别?今天,为大家详解梳理一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
本科毕业证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学士学位证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拿到本科毕业证是拿学士学位证必备的前提条件。
但是拿到了本科毕业证不一定就能拿到学士学位证,具体要看各校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授予的相关要求二学士学位授予依据与种类《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第二条规定,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基于此,学士学位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目前。
共有14个学科门类,因此相应地共有14种学士学位,分别是哲学学士学位、经济学学士学位、法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历史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工学学士学位、农学学士学位、医学学士学位、
军事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交叉学科学士学位至于什么专业能拿到什么学士学位,都应当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来确定三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除了大家通常意义上了解的单个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外,还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
2020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对“第二学士学位”做出相关规定。
首先,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是针对高考生;【辅修学士学位】是针对大学本科在校生;【第二学士学位】则是针对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
具体有什么区别?一个个来看:1、双学士学位对象:高考生招生模式:高考志愿填报证书:一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本学士学位证书(注明所授两个学位)双学士学位是在高考时招生,高校会在招生计划中注明“双学士学位”是哪两个学士学位。
与此同时,“双学士学位”中两个学士学位需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通俗一点理解,就是两个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授予的学士学位要不一样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士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士学位应在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例如: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双学士)】招生,会在招生计划中注明【与统计学专业双学位】学生完成学业后可以拿到华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以及1本注明两个学士学位的学士学位证书,两个学士学位分别是,金融学对应的“经济学学士学位”及统计学对应的“理学学士学位”。
2、联合学士学位对象:高考生招生模式:高考志愿填报证书:一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本学士学位证书(单学位或双学位),注明“与某某高校联合培养”联合学士学位是两所大学共同培养在高考时招生,高校会在招生计划中注明“与某某高校联合培养”,且学生在大学期间一般会根据具体要求,不同年级分别在两所高校学习。
修业期满、达到要求由入学时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则是根据具体联合培养项目规定,授予单学位或双学位(在同一本学士学位证书注明),并注明联合培养单位例如:宁夏理工学院部分专业与东北大学施行“2+2” 培养模式。
,第三学年择优推荐至东北大学学习。修业期满、达到要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注明与东北大学联合培养,两校根据对口支援协议加盖印章予以认可。
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计算机-金融”联合学士学位项目,由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在高考时分别招生电子科技大学招收学生,3学年在电子科技大学学习(大一、大二、大四)、1学年在西南财经大学学习(大三)。
毕业由电子科技大学颁发毕业证书,达到联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工学-经济学”联合学士学位(1本学士学位证书注明两个学士学位,注明联合培养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招收学生,3年在西南财经大学学习(大一、大三、大四),1年在电子科技大学学习(大二)。
毕业由西南财经大学颁发毕业证书,达到联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工学-经济学”联合学士学位(1本学士学位证书注明两个学士学位,注明联合培养单位)3、辅修学士学位对象:大学本科在校生招生模式:在校申请(一般是大二)
证书:一本毕业证书,一本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按照。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授予学士学位要不一样比如说你主修的专业是授予文学学士学位,那么辅修的专业就不能是授予授予文学学士学位的相关专业高校会公布相关政策要求,具体的开设专业、学习安排等,各个学校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说,修读辅修专业一般都是插班上课,很多时候并不会单独开班即便单独开班的也多是晚上、周末或节假日一些零碎的时间,还需要修满学分,通过考试,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难度还是非常大的辅修学士学位:拿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取得全部学分,且毕业设计(论文)合格,才能拿到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注意还是1本学士学位证书,是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辅修学士学位)。
辅修学士学位的含金量目前也是众说纷纭,视具体的高校及企事业用人单位而定
辅修专业证书: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全部学分,但是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的,只能拿到辅修专业证书,这个证书的含金量就一般了。
4、第二学士学位对象: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招生模式: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各招生高校单独发布招生章程,制定招生考试办法。
没有全国统考,报名考试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5-6月学制:两年(全日制)证书:修满年限,满足相关要求,授予毕业证书(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注明“第二学士学位”字样)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相当于有两本毕业证书、两本学士学位证书。
通俗理解,第二学士学位是读完大学本科,拿到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之后,再读两年大学,可以是同一所大学或者是换其他大学但是要求报考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原本科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授予的学士学位要不一样比如说你原本科专业是授予文学学士学位,那么报考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就不能是授予授予文学学士学位的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并不是所有高校、所有专业都可以招生,必须通过教育部审核备案并公示第二学士学位
含金量还是比较高的:2020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明确,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2021年3月,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第二学士学位录取数据应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籍学历注册管理教育部官网参考资料: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2020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2021年2月,教育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2021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
2021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7月《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辅修学位(专业)管理办法》2021年4月,厦门大学《关于2021年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工作安排的通知》
附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
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第二章 学位授权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权按属地原则由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军队院校的学士学位授权由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六条 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审核标准应明确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管理制度等要求,不低于本科院校设置标准和本科专业设置标准。
第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完善审批程序审核工作应加强与院校设置、专业设置等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可组织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批准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
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
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应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
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宏观政策、发展指导、质量监督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完善学位授予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发布学位授予信息,为社会、学生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主动公开本地区、本系统学士学位相关信息,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到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作为大学本科后教育,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经研究,决定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五年及以上的高校,可申请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二、高校可在已设置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招生,也可依托现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教育部集中备案后进行招生,已撤销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需重新申请备案。
备案工作与每年新增本科专业设置工作同时进行 三、鼓励高校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2020年增加一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集中备案(方式见附件)重点支持高校在国家急需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应急技术与管理、电子信息、大数据、网络空间安全、集成电路、能源动力、生物与医药、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领域以及高校有能力、有需要举办的专业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支持高校依托“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四、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将作为增量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总规模内单列下达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任何高校均不得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和授予学历学位 五、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
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具体招生范围由高校自主确定 六、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办法由招生高校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并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高校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录取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七、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八、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 九、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高校可参照《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
十、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十一、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十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十三、第二学士学位生在生均拨款、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十四、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用足用好招生计划,积极稳妥操作,精心组织实施。
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高校在本地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计划的招生考试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面向考生和家长的政策咨询,深入细致做好第二学士学位的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相关招生工作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完成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 附件:2020年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备案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5月22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现就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规模,加快培养社会紧缺人才,为稳定就业、增强学生就业能力提供有力支持。
二、各地各高校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要结合社会用人需要、学生个人发展需求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系统化推进专业设置、招生、培养、就业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高校可依托现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由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后报教育部备案。
支持高校在重点领域和依托“双一流”建设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合理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建设一批培养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四、高校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安排。
五、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在国家普通本科总规模内单列下达,重点向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高校、国家急需紧缺学科专业领域倾斜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任何高校均不得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和授予学历学位。
六、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纳入有关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高校要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实际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办法,并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七、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由高校自主确定,可以只招收本校学生,也可以跨学校招生。
八、第二学士学位考试招生办法由高校自主确定对本校毕业生可根据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等情况,灵活制定考评办法;对跨校报考的学生应通过考试录取 九、招生高校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要求,加强考试招生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录取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高校在本地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计划的考试招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工作 十、教育部建设“全国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信息平台”。
高校在平台发布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传、录取名单公示等工作 十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录取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报送教育部第二学士学位录取数据应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籍学历注册管理。
十二、高校教务、招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共同做好第二学士学位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考试组织、招生录取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促进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健康发展相关招生工作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完成。
十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高校学生管理、发展规划等部门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和本文件要求,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细则,综合施策、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平稳顺利。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2月25日
问题:同时具有全日制统招的大学学士学位证和自考的学士学位证,属于第二学位或者双学位吗?答复: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的规定,答复如下:
一、第二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第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需经教育部审批,只有教育部批准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才有权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教育部现行文件中,没有关于双学位的提法或相关文件 二、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经过设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组织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入学经过二年的时间,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三、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因此,您所咨询的情况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End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果有侵权,请联系管理。
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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