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评估报告无效的认定标准)不要告诉别人
知识产权作为法定的出资方式,股东选择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无可非议,但是在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过程中,如何认定非货币类型的出资已经履行完毕存在争议。
广东金桥百信(东莞)律师事务所一、引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出资,但是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要满足可以用货币股价,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知识产权作为法定的出资方式,股东选择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无可非议,但是在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过程中,如何认定非货币类型的出资已经履行完毕存在争议。
随着知识产权价值的不断变化,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给公司实际经营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愈发突出,作为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时需要履行何种程序以及实体的义务,如知识产权出资产生纠纷,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本文通过分析实例中的知识产权出资纠纷,对常见的知识产权出资瑕疵以及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责任情形进行探索。
二、知识产权出资股东瑕疵出资情形实践案例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被认定瑕疵出资主要有以下具体情形:1.用以出资之知识产权并未经评估作价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出资时所作评估确定,出资人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在出资时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且以现时的评估价格确定实缴出资额一旦出资人完成评估、转让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手续,那么即可视为出资人已经按照评估时的知识产权价值确定出资反之,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但是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对出资人是否足额出资做出认定。
2.已经评估作价的知识产权评估高于实际价值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否则将被视为出资不实如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格,即便在出资人在出资时按照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出资,出资人仍会因出资不实被公司债权人主张补足出资。
3.评估报告时存在故意隐瞒假设条件等主观恶意行为,存在明知其专利或商标会被宣告无效的恶意情形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出资时所作评估确定,出资人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
专利或者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或者商标转让不具有追溯力,但若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证明权利人在出资时存在主观恶意,出资股东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4.已经评估作价的知识产权已经办理转让登记但是未将成果交付给公司或已经评估作价的知识产权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是并未完成转让登记。
以知识产权出资经评估作价后应当转移给公司,此处的转移应当理解为相应的知识产权成果已经交付给公司并且完成转让登记如存未完成成果转移或者未完成转让登记,均会被认定为未完成出资股东在实际交付知识产权成果前不享有股东权利,此时,出资人可以通过在指定期限内将知识产权成果交付给公司使用,或及时办理转让登记补足出资瑕疵。
三、未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之责任1.出资人承担补足责任股东如被发现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应当补足出资,此处的补足出资,不限出资形式,但是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人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足2.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就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瑕疵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发起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出资人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还可能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受限对股东自身而言,如出资瑕疵,其股东身份确认以及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可能会受到限制四、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注意事项结合目前公司法对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认定,我们建议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注意如下事项:。
1.目前《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占比可以达100%2.出资人应当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在办理出资手续前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出资时应当办理知识产权转移手续并完成实际交付。
3.实践案例中实缴出资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包括已完成评估、评估程序不存在瑕疵、手续已办理转移,专利技术的还要证明已完成技术交接,未能完全举证视为未实缴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证明。
4.股东可以在出资协议、章程中对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进行特别约定,如出资后非货币资产出现贬值、出资时评估价高于实际价值等情况出现时,出资股东需要以货币进行补足五、参考案例1.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建霞、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2020)鲁15民再23号】。
要点:实缴出资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完全举证视为未实缴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出资人未举证知识产权经评估且已经完成交接,视为未实缴,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959号】。
要点:专利或者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或者商标转让不具有追溯力,除非证明权利人存在主观恶意在未经证明股东存在故意隐瞒假设条件等主观恶意行为,存在明知其知识产权会被宣告无效的恶意情形时,出资股东不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耀文与刘怒涛、冯安执行异议之诉【(2019)苏03民初539号】要点:以他人资产出资且估值过高属于出资不实,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可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六、相关法条。
1.《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责编:周键涛领域:私募基金投资、商业纠纷兰卡斯特大学硕士,具有国内和海外管理学和法学复合背景,曾就职于大型投资银行及PE投资机构,擅长私募基金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新三板及主板投资银行业务及大型商事纠纷案件,现为广东金桥百信(东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作者:蒙翠琪中南民族大学法学、计算机双学士,专注于股权投资、企业兼并购、尽职调查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在公司股权纠纷、增资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公司治理、重组并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