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评估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奔走相告
案例一:KTV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点唱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点播服务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侵权。理由:被告未
案例一:KTV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点唱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点播服务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侵权理由:被告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通过点唱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或被告因侵权的获利金额,故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及数量、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合理使用费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结合本地经济生活状况受疫情影响等因素及原告支付的公证费、取证费、取证消费等合理开支,酌定赔偿金额为12000元(120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案例二: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
”、第7936081号注册商标“
”)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旗下经营的“周黑鸭”品牌,是国内市场领先的小食品连锁品牌。
2011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原告的“
”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外,原告还注册使用了其它“周黑鸭”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
”、第7936081号注册商标 “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线下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合法占有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其未经许可即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期间在店门面上方悬挂带有周黑鸭字样的招牌。
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周黑鸭”字样作为店面经营,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获得收益及造成其损失的直接证据,结合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本地经济状况、原告商标声誉、原告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考虑被告赔偿6000元为宜。
因被告侵权行为已停止,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案例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六神”花露水)上海家化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元(包括诉讼代理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以上共计1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的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注册商标是原告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家化公司,目前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大东公证处公证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经营场所与被告的经营场所一致,被告抗辩不清楚是否为其销售,不予支持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与第1116603号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均属花露水。
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生产者为上海家化公司,但通过比对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与上海家化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存在差别,并非上海家化公司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上海家化公司许可,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与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控侵权商品是侵害第1116603号商标权的侵权商品,被告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侵害了第1116603号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被告陈述其已不再销售案涉产品,原告未持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由于本案难以确定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上海家化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综合考虑,确定被告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为人民币4000元(包括上海家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例四:复制热门网络小说进行盗卖,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读物随处可见,其方便阅读的特性深受人们青睐,网络小说行业随之兴起虽然近几年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但低廉的成本和高额的利润,依然吸引着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在某网站注册成立“精品素材店”网店,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网络上复制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小说在自己的网店进行销售。
共计销售盗版电子书719份,销售金额人民币770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遂被告人李某某以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法官心语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如同山寨商品损害品牌利益的道理一样,不法分子只需投入低廉的资金,便可从正版网络小说市场分流大批读者,给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和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读者而言,虽然盗版网络小说价格更优惠,但其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拥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抵制并检举制作、出售盗版电子书等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原著作者和公司的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若侵犯您的权益,请留言联系处理。
联系我们电话:(027)8758 0580Q Q: 261356102邮箱:261356102@qq.com
添加企业微信解决您的法律烦恼往期推荐【民法-交通事故】被扶养人有多人时,扶养费是否有上限【商经知-劳动法】辞退被性骚扰的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吗【商经知-商业秘密】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经知-公司法】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之案例解析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