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网络实名制(韩国网络实名制失败的原因是什么)怎么可以错过
韩国是世界上首个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从2005年开始,到2012年为止,七年的网络实名制建设最后却因违宪判决戛然而止。韩国网络实名制失败的原因,对我国即将开始的网络实名制建设有着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网信办颁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5条“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说的就是网络实名制作为首个在全国适用的实名制法规,必将对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诈骗、网络侵权、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建立诚信网络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网络实名制不仅需要制度上的依据,还需要技术上的支持,更需要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全体网民和政府机构在内的理解和支持社会中仍有不少对此持有质疑的声音:韩国网络实名制走了回头路,我们的网络实名制能成功么?韩国是世界上首个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从2005年开始,到2012年为止,七年的网络实名制建设最后却因违宪判决戛然而止。
韩国网络实名制失败的原因,对我国即将开始的网络实名制建设有着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首先,区分对待网站义务是韩国实名制失败的直接原因 韩国2005年“狗屎女”网络事件爆发,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导致包括女主角在内一个家庭的悲剧。
自此,韩国民众开始反思网络技术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当时雅虎曾对做过韩国民众支持实名制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将近五分之四的民众支持网络实名制 在强烈民意的推动下,韩国政府一方面决定推行网络实名制,但又一方面却担心实名制可能会给中小网站带来过多的成本,于是在衡量利弊后,决定推行“有限实名制”,即日访问量在30万以上的网站,应进行实名注册制度。
当时符合这个访问量次数的网站有35家事后证明,这是个极为愚蠢的决定这是因为,以网站的访问量区分是否实行实名制,不仅会造成不同网站义务不均等,必然引起市场混乱,而且网站访问量是可以被人为操控的,这就埋下了网站弄虚作假的根源。
由于网站在实名制中的差别对待,网民为避免自己的身份信息被记录,更喜欢去那些中小网站这样一来,直接导致韩国大型网站营业收入锐减,各大网站开始怨声载道,认为网络实名制已经侵害到市场竞争秩序后来,很多网站为规避法律,开始不显示、不计算或减少计算日访问量。
这种人为控制访问次数的行为,一度让韩国政府束手无策,这段时间韩国实名制其实并没有真正落实事情发展到2009年,崔真实被网络谣言所困自杀身亡,这一事件经过网络炒作被当成是韩国歧视女性的耻辱韩国政府又开始反思为何实名制没有真正被落实,或者从未被落实。
于是,在崔真实身亡半年后,韩国政府开始将原法案中的访问量30万次,减少成10万次,希望借此能更大范围的推广实名制即便是10万次的限制,也没有预想中的那么容易,却起到了相反的效果——更多的网站通过不显示、减少或不计算访问量来规避责任。
特别是韩国网络实名制约束对象仅限于本国网络公司,对后来涌进韩国的脸谱网、推特网并不适用这种差别对待将韩国网民全部“推向”了外国网络公司服务,这彻底引起了国内网站的愤怒,他们认为差别的网络实名制度不仅严重侵害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而且还侵害到了国内网站表达传播的权利。
这成为后来宪法法院认为实名制违宪理由之一 在实名制主体义务方面,我国网络实名制与韩国相比大不一样,《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第二条将实名制义务主体扩大到注册、使用和管理三个大方面这就彻底保证了法律适用的一视同仁,保证了国内外网络公司的平等对待,也避免了网络公司通过修改访问量弄虚作假的可能性。
其次,缺乏制度保障是韩国实名制失败的制度原因 韩国实名制起源于2005年,此时的网络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个体网站几乎不可能全面建立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韩国实名制竟然将网民身份信息资料保存在商业网站,这无异于自寻死路。
作为盈利为目的商业网站,既缺乏安全防护措施,也不愿意花过多成本去保护网民信息安全因此,这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上和技术上的缺陷直接导致韩国2011年3500万用户资料被泄密 也就是在2011年,大数据技术正式崛起,对数据的应用产生了互联网免费模式,这种模式反过来又依靠于数据的采集。
韩国政府认为,数据应用不可避免,非特定化的使用与实名制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同年底,李明博总统宣布将重新“检讨”实名制因此,韩国网络实名制的真正寿终正寝,正是因为数据保存与数据应用都是商业网站,这种商业利益、效率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无法调和造成的。
说到底,缺乏制度保证和技术保证的“乌托邦”实名制,让韩国实名制建设始乱终弃 与韩国截然相反,我国网络实名制最初是自下而上的,从婚恋网站开始,到后来的网络交易平台,再到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这都是一步一步,踏踏实实走过来的。
我国网络实名制中,用户身份信息并不保存在商业性网站,而是保存在公安部的第三方平台,在技术上和制度上都非常健全实名制的全面建立,不仅不会影响到用户信息安全,而且还会将用户身份信息由风险性较高的商业性网站,转移至安全性高的第三方平台,实际是加强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我国《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规定,都反复明确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数据安全已经被提到了国家最高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使用、采集等都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明确的法律授权,并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
在这种背景下的实名制,无疑与韩国“乌托邦”式的实名制不可同日而语再次,弄虚作假成为韩国实名制失败的重要原因 从一开始,韩国网站就以虚报、瞒报访问量的方式规避实名制责任,发展到后期,竟然出现网站支持的“身份证伪造器”。
尤其是在国外网站不受实名制约束的背景下,韩国网站更是处心积虑对实名制责任阴奉阳违正是这个原因,韩国实名制实施后,并真正未起到制约网络暴力的作用,当然,根本原因在于韩国实名制也从未真正实施过反倒是网站、网民沆瀣一气的弄虚作假,竟然又刺激了网络暴力和侵权的发生。
至此,韩国网络实名制立法初衷早已不在,实名制也没有了任何意义 特别是国外脸谱网、推特网等网站大规模入驻韩国,吸引了本来就已经对网络诚信失去信心的韩国人正是韩国实名制的始乱终弃,导致本国网络公司错过了发展机会,这更加剧了韩国朝野上下对实名制的厌恶。
我国网络实名制是建立在网络法治化基础上的,身份证验证系统联网公安部,不会出现利用外挂弄虚作假的事情我国网站早已不再是韩国“小作坊”经营方式,世界前二十网络公司排名中,中国公司占据一半席位这些跨国大企业更加懂得,只有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才能走得更稳和更远。
同时,包括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网络实名制信息和网站责任“挂钩”,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网站无法提供侵权者真实信息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从制度上杜绝了网站弄虚作假的可能性 最后,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重新检讨了该国网络实名制的制度、诚信、技术和竞争错误。
2012年,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从四个层面阐述了网络实名制制度的违宪性,值得强调的是,韩国法院判决并非是对实名制本身的否认,而是对该制度的否认这项判决可以作为我国网络实名制建设的重要借鉴第一,网络实名未达到预先的“公益性”。
如前所述,从网站到网民的集体弄虚作假成为韩国实名制毁灭的重要原因,其实,韩国实名制从未被真正落实过,反过来,实名制所追求的公益性当然成为弄虚作假的牺牲品我国在实名制建设过程中,中央和各级网信办作为主管部门,必须吸取韩国教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第二,实名制涉嫌侵害言论自由韩国实名制的特点就是只有本国人才可以注册使用,这无疑是限制了外国人的使用问题,同时,实名制中信息保存由商业网站本身,势必造成商业使用与法律责任的混淆我国实名制并未对注册者国籍做出限制,不存在制约外国人使用问题,个人信息保存也是由公安部下属的第三方平台,在制度上和技术上风险防控比较成熟,也是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特别是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与当年的韩国相比,已经非常健全,大数据利用技术也比较成熟,因此,并不必然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违宪问题第三,实名制使得国内网站丧失竞争机会韩国的实名制在该国国境内,仅约束本国网站的规定匪夷所思,这种差别对待,特别是对本国企业的歧视,人为造成了国内网站竞争机会的丧失,这也是韩国实名制失败最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
我国网络实名制对国境内所有用户和网站一视同仁,并不存在差别对待问题更何况我国互联网企业已经发展足够强大,网民数量即将到达世界第一,国内市场资源和竞争都很充分,在这种背景下的实名制,当然不会产生韩国当年的景象。
第四,法院强调互联网自律和事后追责韩国法院的这点判断基础是鉴于国外比较法参考的结论,这与韩国萎缩的网络产业分不开我国网络产业和技术已经处于世界前列,很多新问题并无可参照的先例,只能自己去摸索,这一点与韩国存在根本不同。
当然,网络自律是网络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自律也并无任何冲突之处,实名制所强调的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如果实施的好,完全可以促进网络自律因此,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自律实际是一种相辅相成和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实名制与韩国实名制所处的时代、技术水平、制度设计、产业发展规模、法治水平、诚信状况、市场环境等众多方面都大相径庭,二者之间完全没有可比性我们坚信,只要认真贯彻“依法治网、依法上网、依法办网”基本原则,认真落实《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我国的网络实名制就一定会成为让网络清朗起来的助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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