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地)太疯狂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第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注:尽管互联网的无边界性导致理论上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是任何地方,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害后果突出表现在以受害人所在地为中心的地域范围内。
然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并不一致因此,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的修正版取消了“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内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15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注:没有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修正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 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注:没有侵权结果发生地)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6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注:没有侵权结果发生地)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9号)第2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第26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7条: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害著作权类、商标权类和不正当竞争权类民事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侵权产品,再以上述民诉法解释第25条规定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做法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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